论民事诉讼中的质证-毕业论文内容摘要:

民事诉讼质证程序: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中愈加注重强调证据的当庭质证。 由于审判实践中没有准确界定好法官与当人在质证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即质证程序问题,严重制约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发挥。 在我国现行质证程序下,法官 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决定着质证程序的启动,进行及终结,当事人就质证而言,几乎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自由空间。 民事审判实践中,质证通常按下列方式进行:对当事人就某个事实提出的一个或一组证据,法官审阅后交由对方当事人辨认并询问,对此有无疑导。 由于质证过程中的出证,认证,质询按排在法庭调查阶段,而辩证被安排在法庭辩论阶段,造成完整的质证过程被认为割裂,使庭审显得零乱,分散影响了法官及当事人对证据及相关事实集中整体把握。 (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入进行质证。 8 民事诉讼质证的主要形式: 质证的主要形式是对证据的辨认,质疑,解答,证明,辩驳,反驳以及出示等,这些活动有利于法官对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虚伪的证据性,形成自己的内心确查后查清案件事实,公正载判。 以往的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不实行直接开庭,立案后办案的程序是;法官阅卷,询问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拟定庭审提纲开庭审理,合议,报庭长,院长批准后下判,这种审判方式带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法官花费大量的时间去主动收集,调查证据,由于法官在开庭前与当事人过多的频繁接触,为了当事人拉关系,搞不正之风留了机会。 (1)质证范围,对象,程序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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