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汽车工业公司车辆销售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与销售业务员鉴定正式合同后,需在两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支付定金,并将定金支付凭证传真(银行汇票复印件、电汇单底联或业务员现金电汇单底联)至销售计划部,计划员见到定金支付凭证传真,才会正式向生产部提交定单。 推迟购车定金支付而导致的交货期延迟,由客户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销售业务员需认真督促用户及时支付定金。 无定金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第二十三条 预付定金与定单提交的流程见《车辆销售管理流程》。 第四章 销售合同变更处 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经签订的销售合同,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发生更改的,变更一方,须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需就变更内容和变更条件进行协商。 第二十五条 用户变更销售合同内容需及时以书面形式传真给业务员、经销商或销售计划部计划员,并由计划员填写销售合同状态变动表交由生产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生产周期, 6- 9 米的车型在合同交货期前 20 个工作日内, 9 米以上车型在合同交货期前 25 个工作日内,原则上不予更改。 有特殊原因须更改的,在技术及生产均可行的情况下,除按价格表执行相关选装加价外,另加收更改费。 更改费数额为:(工时费+材料费) ,该款项在提车支付全款时结清。 第二十七条 销售合同变更分为用户撤单、重大改动和轻微改动。 用户撤单是指用户因故取消已经进行排单生产的合同,重大改动是指合同的改动影响自己或其他合同的正常交货期,轻微改动是指合同的改动不影响自己或其他合同的正常交货期。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用户撤单,可根据排单的实际情况进行取消排单、相同或相似单的换单或暂停撤消定单生产等处理方式,并及时追究用户撤单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重大改动的销售合同需由生产部进行排单调整和交货期调整,并由销售计划部及时将变更信息通报给相关人员,并及时追究造成合同重大改动人员的责任。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2 页 第三十条 对 于轻微改动的销售合同需由生产部进行排单调整。 第三十一条 生产部对销售合同变更处理完后,销售计划部计划员需填写《 定单改动影响程度级别与改动次数统计表》(见附表 1),作为销售业务员和经销商定单改动率考核的依据(因苏州 x 公司单方面原因而引起的订单改动不计入考核)。 第三十二条 销售合同变更处理的流程见《车辆销售管理流程》。 第五章 支付全款与接待用户 第三十三条 销售计划部根据车辆生产状态表,在产品入库前七天,以传真或电话的形式向销售业务员或经销商发出提车及付款通知。 第三十四条 业务员在收到提车和付款通知后,通知客户付款,并督促客户根据提车时间进行提车。 业务员在收到余款后将电汇凭证或汇票复印件注明合同编号并于一个工作日内传真回销售公司。 同时将汇票以特快专递寄到销售公司,采用电汇的将电汇凭证传真到销售公司。 第三十五条 经销商在收到提车和付款通知后,向苏州 x 公司支付全额车款,并督促客户根据提车时间进行提车。 第三十六条 对要求送车的客户,客户支付余款后业务员将电汇凭证或汇票复印件注明合同编号并于当日传真回销售公司,销售公司确认款到后,派送车员将车辆送达目的地交接车。 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销售公司总经理或总监 批准。 第三十七条 根据销售合同和售车全款回笼情况,由销售公司财务人员每周六及时、准确的填报《销售货款回笼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2),依据《销售货款回笼情况登记表》对销售业务员和经销商进行回款状况考核。 第三十八条 接待用户主要包括接待标准、接待服务管理和用户投诉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内务部是用户接待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x汽车工业公司车辆销售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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