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自生能力和技术。 有能力这样做的其他缔约方和组织也可协助便利这类技术的转让。 6、对于附件 1 所列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缔约方,在履行其在上述第2款下的承诺时,包括在《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人为排放的可资参照的历史水平方面,应 由缔约方会议允许它们在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以增强这些缔约方应付气候变化的能力。 7、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 8、在履行本条各项承诺时,各缔约方应充分考虑按照本公约需要采取哪些行动,包括与提供资金、保险和技术转让有关的行动,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由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或执行应对措施所造成的影响,特别是对下列各类 国家的影响,而产生的具体需要和关注: (a) 小岛屿国家; (b) 有低洼沿海地区的国家; (c)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森林地区和容易发生森林退化的地区的国家; (d) 有易遭自然灾害地区的国家; (e) 有容易发生旱灾和沙漠化的地区的国家; (f) 有城市大气严重污染的地区的国家; (g) 有脆弱生态系统包括山区生态系统的国家; (h) 其经济高度依赖于矿物燃料和相关的能源密集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出口所带来的收,和/或高度依赖于这种燃料和产品的消费的国家;和 (i) 内陆国和过境国。 此外,缔约方会议可酌情 就本款采取行动。 9、各缔约方在采取有关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行动时,应充分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10、各缔约方应按照第10条,在履行本公约各项承诺时,考虑到其经济容易受到执行应付气候变化的措施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之害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情况。 这尤其适用于其经济高度依赖于矿物燃料和相关的能源密集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出口所带来的收入,和/或高度依赖于这种燃料和产品的消费,和/或高度依赖于矿物燃料的使用,而改用其它燃料又非常困难的那些缔约方。 第5条 研究和系统观测 在履行第4条第1款 (g)项下的承诺时,各缔约方应: (a) 支持并酌性进一步制订旨在确定、进行、评估和资助研究、数据收集和系统观测的国际和政府间计划和站网或组织,同时考虑到有必要尽量减少工作重复; (b) 支持旨在加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系统观测及国家科学和技术研究能力的国际和政府间努力,并促进获取和交换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取得的数据及其分析;和 (c) 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关注和需要,并开展合作提高他们参与上述( a)项和( b)项中所述努力的自生能力。 第6条 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 在履行第4条第1款( i)项下的承诺时,各缔 约方应: (a) 在国家一级并酌情在次区域和区域一级,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并在各自的能力范围内,促进和便利; (1)拟订和实施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教育及提高公众意识的计划; (2)公众获取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信息; (3)公众参与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和拟订适当的对策;和 (4)培训科学、技术和管理人员。 (b) 在国际一级,酌情利用现有的机构,在下列领域进行合作并促进; (1)编写和交换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教育及提高公众意识的材料;和 (2)拟订和实施教育和培训计划,包括加强国内机构和交流或借调人员来 特别是为发展中培训这方面的专家。 第7条 缔约方会议 1、兹设立缔约方会议。 2、缔约方会议作为本公约的最高机构,应定期审评本公约和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并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为促进本公约的有效履行所必要的决定。 为此目的,缔约方会议应: (a) 根据本公约的目标,在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科学与技术知识的发展,定期审评本公约规定的缔约方义务和机构安排; (b) 促进和便利就各缔约方为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进行信息交流,同时考虑到各缔约方不同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以及各自在 本公约下的承诺; (c) 应两个或更多的缔约方的要求,便利将这些缔约方为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加以协调,同时考虑到各缔约方不同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以及各自在本公约下的承诺; (d)依照本公约的目标和规定,促进和指导发展和定期改进由缔约方会议议定的,除其它外,用来编制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清单,和评估为限制这些气体的排放及增进其清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有效性的可比方法; (e) 根据依本公约规定所获得的所有信息,评估各缔约方履行公约的情况和依照公约所采取措施的总体影响,特别是环境、经济和社 会影响及其累计影响,以及当前在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f) 审议并通过关于本公约履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并确保予以发表; (g) 就任何事项作出为履行本公约所必需的建议; (h) 按照第4条第3、第4和第5款及第11条,设法动员资金; (i) 设立其认为履行公约所必需的附属机构; (j) 审评其附属机构提出的报告,并向他们提供指导; (k) 以协商一至方式议定并通过缔约方会议和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规则; (l) 酌情寻求和利用各主管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及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合作和信息;和 (m) 行使实现本公约目标所需的其它职能以及依本公约所赋予的所有其它职能。 3、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1届会议上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则以及本公约所设立的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其中应包括关于本公约所述各种决策程序未予规定的事项的决策程序。 这类程序可包括通过具体决定所需的特定多数。 4、缔约方会议第1届会议应由第21条所述临时秘书处召集,并应不迟于本公约生效日期后1年举行。 其后,除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外,缔约方会议的常会应年年举行。 5、缔约方会议特别会议应在缔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要求而举行, 但须在秘书处将该要求转达给各缔约方后6个月内得到至少1/3缔约方的支持。 6、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他们的非本公约缔约方的会员国或观察,均可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 任何在本公约所涉事项上具备资格的团体或机构,不管其为国家或国际的、政府或非政府的,经通知秘书处其愿意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会议的某届会议,均可以予以接纳,除非出席缔约方至少1/3反对。 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应遵循缔约方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 第8条 秘书处 1、兹设立秘书处 2、秘书处的职能应为: (a) 安排缔约方会议及依 本公约设立的附属机构的各届会议,并向他们提供所需的服务; (b) 汇编和传递向其提交的报告; (c) 便利应要求时协助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汇编和转递本公约规定所需的信息; (d) 编制关于其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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