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6.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27.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28.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29.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 30.钢材库房及堆场 31.水泥库房 32.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33.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 34.原木堆场 《通知》要求: 不得随意扩大哈龙灭火系统的应用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设置。 鼓励使用对环境保护没有影响的哈龙替代技术,如惰性气体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等。 为了落实公安部、国家环保局《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的精神, 1995 年 10 月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落实 “ 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 ” 的通知》(公消 (1995]300 号文) 该《通知》再次重申: 一定要贯彻执行公安部、国家环保局颁发的《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的具体落实措施。 严格把关,在非必要使用哈龙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哈龙灭火器。 该。law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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