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 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 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 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 1 日内 ,二级召回应当在 2日内 ,三级召回应当在 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 3 日内 ,二级召回应在 5日内 ,三级召回应在 7 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 3 日,二级召回每 7 日,三级召回每 15 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 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 经确认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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