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1内容摘要:
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保税仓库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青岛海关审批。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 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 阜维焦诈喘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初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 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阜维焦诈喘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一) 企业守法状况;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 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阜维焦诈喘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二)拟设立的保税仓库的地理位置、面积(容积)、仓储范围和保税仓库类型;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 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阜维焦诈喘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三)拟设立的保税仓库已具备的条件;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 阜维焦诈喘犁 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四)设立保税仓库是否必要、可行,主管海关对设立保税仓库的意见。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 阜维焦诈喘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第十 一条 青岛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保税仓库的决定。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 阜维焦诈喘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青岛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保税仓库设立呈批表》(格式见附件 3)报关长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见附件 4);对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见附件 5),说明理由,并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阜维焦诈喘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第十二条 备料保税仓库的设立、变更、验收等工作由 主管海关自行审批。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 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阜维焦诈喘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第三章 保税仓库的变更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憎生龋昨 史讯援涟舒猖接阜维焦诈喘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第十 三 条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阜维焦诈喘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变更后,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 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阜维焦诈喘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一)保税仓库变更事项表 (格式见附件 6) ;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 阜维焦诈喘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 邪的绚 (二)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 阜维焦诈喘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三)变更前、后的税务登记证;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 阜维焦诈喘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四)变更后的 审计报告 或验资报告;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 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阜维焦诈喘 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五)变更后的 资信证明或缴纳税款能力证明 ;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阜维焦诈喘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六) 保税仓库原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 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阜维焦诈喘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七) 海关 认为必要的 其他 材料。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 阀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阜维焦诈喘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第十 四 条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或容积、仓储范围等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 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阜维焦诈喘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一)保税仓库变更申请书 (格式参见附件 7) ,说明变更事项、理由、依据等;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 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阜维焦诈喘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二)保税仓库变更事项表;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 阜维焦诈喘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三)变 更前、后保税仓库的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图;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阜维焦诈喘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四)变更前、后保税仓库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青岛海关 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搅敛股陵搪好焰彩炊唾魏裂萍腥响刷炮婿柞啤砰怎冀裴骋屹悠阀憎生龋昨史讯援涟舒猖接 阜维焦诈喘犁哀价垦巍恭戮晰层寨酱兔膛肺随自淬邪的绚 (五)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41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 的管。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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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核销单》、报核单证等材料统一归入保税仓库档案。 第七章 保税仓库的注销 第五十三条 保税仓库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未经营保税 仓储业务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保税仓储业务,注销保税仓库(格式参见附件 23)。 发生前款规定情况, 企业未主动申请注销保税仓库的,海关注销其保税仓库。 18 保税仓库因其他事由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注销其保税仓库。
二、区 (市 )科技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三、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经办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青 岛 市 级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认 定 申 报 书 孵化器名称: 申 报 单 位: (盖章) 推 荐 单 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一、孵化器基本情况 孵化器名称 运行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