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库核销单》、报核单证等材料统一归入保税仓库档案。 第七章 保税仓库的注销 第五十三条 保税仓库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未经营保税 仓储业务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保税仓储业务,注销保税仓库(格式参见附件 23)。 发生前款规定情况, 企业未主动申请注销保税仓库的,海关注销其保税仓库。 18 保税仓库因其他事由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注销其保税仓库。 企业丧失本 办法 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海关注销其保税仓库。 第五十四条 注销保税仓库前,主管海关应当盘点库存,确保实际入库货物均已办结出库手续。 第五十五条 发生本 办法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 应当查明保税仓库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 的事实。 企业依法终止的(包括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被法院宣告破产),主管海关应向有关机关调取证明材料。 企业虽然尚未依法终止,但实际已破产或濒临破产,无法联系到有关负责人的,主管海关应对保税仓库和企业进行实地察看。 第五十六条 主管海关应根据企业终止保税仓库业务的申请或者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自保税仓库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依法注销的处理意见,报青岛海关审批。 第五十七条 青岛海关应当自收到注销保税仓库请示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注销保税仓库的决定。 决定注销的,制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企业发生本 办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张 19 贴在海关公告栏内,同时在当地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格式见附件 24)。 第五十八条 海关 作出注销保税仓库决定后,应在 10 日内注销保税仓库海关编码、 电子账册 ,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及保税仓库铜牌 并 作销毁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海关对 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库的管理,参照本 办法。 第六十条 在 20 日的审查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海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 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25),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第六十一条 本 办法 规定的 审批 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二条 制发保税仓库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时,应对文书编号。 编号规则为:“海关简称+准予(不予 /延长 /注销) 保 仓许可+年份号+四位顺序号”。 20 第六十三条 海关将制发的保税仓库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企业时,应填写送达回证 (格式见附件 26)。 本 办法 所称的隶属海关,包括青岛海关驻各地办事 处(青岛海关驻邮局办事处除外)、大港海关(筹)。 第六十四条 对备料保税仓库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时,隶属海关应加盖本关的行政印章,青岛海关驻各地办事处、大港海关(筹)应加盖青岛海关的行政印章。 第六十 五 条 本 办法 由青岛海关负责解释。 第六十 六 条 本 办法 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 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书 海关: 我单位拟设立 保税仓库,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承 担保税仓库的法定义务,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予审查批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 申请单位(印章): 21 年 月 日 附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 仓库名称 地址 面积 /容积 仓库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主管业务员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申请建库事由 22 附件 3: 保税仓库设立呈批表 [ ]青关保库字第 号 申请单位: 随附材料: 主管海关文件() 保税仓库申请书() 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 可行性研究报告()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银行开户证明() 仓库平面图、地理位置图() 仓库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银行资信证明() 1《消防安全许可证》() 1验资证明或上年度审计报告() 1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 1海关必需的其他单证() 仓库名称: 仓库基本情况 类型: 地址: 面积(容积): 存储商品: 主管海关: 是否符合保税仓库布局要求() 23 审 批 意 见 经办关员 经审核, 基本具备设立 (类型) 保税仓库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105 号)的有关规定,拟同意 其建立 保税仓库,并办理 H2020 保税仓库电子账册。 当否,请批示。 经办关员 : 科长 科长: 处长 处长: 关长 关长: 备注 附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关 保 仓许可 [ ] 号 : 你公司于 年 月 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提交的设立 保税仓库 的申请,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核, 基本具备设立 保税仓库 的条件,相关设施基本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4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准予 在 设立 保税仓库 ,仓库面积为 平方米(或容积为 立方米)。 你公司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内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的,本决定书自动失效。 (行政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 5: 中华人民共 和国 海关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关不予 保 仓许可 [ ] 号 : 你公司于 年 月 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提交的设立 保税仓库 的申请, 经审核, 不具备设立 保税仓库 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 25 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批准 设立 保税仓库。 理由如下: (说明理由)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 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山东省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申请企业,一份海关留存。 填写说明: 一、隶属海关制发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的最后一段作如下表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 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青岛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山东省 (隶属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青岛海关驻各地办事处、大港海关(筹)制发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的最后一段作如下表述: 26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 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总署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6: 保税仓库变更事项表 27 附件 7: 保税仓库变更申请书 仓库名称 变更后名称 地址 变更后地址 库容 变更后库容 仓库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主管业务员 联系电话 营业 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申请变更事由 备注 28 海关: 我单位因 ,原有的保税仓库已不能满足业务开展的要求,特申请变更保税仓库的 ,我司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仓库的法定义务,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予审查批准。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 8: 保税仓 库变更呈批表 [ ] 关保库更字第 号 29 变更事项 变更前 申请变更为 随附材料: 1. 主管海关文件() 2. 保税仓库申请书() 3. 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 4. 变更前、后营业执照( ) 5. 变更前、后税务登记证( ) 6. 变更前、后银行开户证明() 7. 变更前、后仓库平面图、地理位置图() 8. 变更前、后仓库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9. 海关要求其它单证( ) 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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