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内容摘要: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管委会移交下列住宅小区工程建设资料: (一 )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 )单体建筑竣工图、设备布置图; (三 )住宅小区绿化、给排水系统图及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 )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的单体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保修,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保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占用绿地、损坏树木花草及园林绿化设施; (二 )占用道路、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拆除或损坏公共设施; (三 )在公共用地上乱搭乱建、摆设摊担、店外经营及影响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 (四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 )聚众喧闹、发出 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六 )乱丢杂物、垃圾和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 (七 )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使用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擅自拆除、改装房屋附属设施,违反规定装修房屋。 (二 )破坏房屋结构,超重堆放,占用通道、楼梯间及其他共有空间; (三 )损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改建、装修房屋或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应先经管委会同意,再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如对邻户有影响的,还应先征得邻户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相邻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居住、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房屋设备的使用、维修和给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房屋修缮时,有关邻户应予配合,不得无理阻挠。 因修缮造成邻户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 )分户门以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由业主负责,费用自理; (二 )房屋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等共用部位和房屋上下水管、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消防器具等共用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维修养护。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公共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二十五条 房屋以外的水、电、煤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人防、消防设施由有关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定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六条 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损坏的,由业主或使用人向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修缮单位报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损坏的,由管委会向物业管理公司报修。 物业管理公司接到报修 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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