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五)代理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十 三 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进行房地产广告宣传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及类似名目发布广告。 第十 四 条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用途和范围等内容 公平、诚实 6 地 进行预售 , 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不得制造虚假的销控表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虚假涨价信息、不得人为组织排队及以其他任何方式哄抬房价,不得随意提价。 禁止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炒卖商品房。 销售人员购买其所在企业开发或代理销售的商品房的,在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前不得转让。 禁止通过发售有价会员卡、贵宾卡、选房号牌及其他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为储备目标客户而免费发放上述卡牌的 应登记实名,发放的卡牌禁止 有偿 转让。 禁止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禁止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禁止捂盘惜盘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自住、自用等原因确需保留部分房屋的,应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 五 条 购房者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有知情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开发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商品房的坐落位置、用地性质及使用年限、建筑 7 物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权是否办理 抵押登记 ; (四)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 (五)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六)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七)商品房的 建筑面积和 面积构成、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八)商品房的价格、计价内容,与房屋有关费用的承担情况,及付费方法; ( 九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的物业服务情况; (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十 六 条 商品房售购双方当事人应当在镇江市房地产信息网( )镇江市商品房销售及合同网上备案平台上填写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 卖合同示范文本》,销售企业在与购房人签定网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示范合同文本中的选择性条款和补充条款,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议定,补充条款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与网上下载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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