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内容摘要: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 7 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 08593223077, 3243102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实物投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承办部门 外汇管理科 项 目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2020第 532号令)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 2020] 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 42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 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 2020〕 108号)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 [2020]81号) 7.《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试行 “备案制 ”的通知》(署监 [1997]201号) 8.《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 2020] 52号) 审 核 材 料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等企业可提 供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 “商品价值鉴定书 ”(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办 理 期 限 ; ,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无形资产出资验资询证的登记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 7 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 08593223077, 3243102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无形资产出资验资询证的登记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承办部门 外汇管理科 项 目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2020第 532号令) 2.《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 2020] 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 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 42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 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 2020〕 108号)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 [2020]81号) 7.《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 2020] 52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审 核 材 料 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 办 理 期 限 ; ,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 楼 7 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 08593223077, 3243102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承办部门 外汇管理科 项 目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2020第 532号令)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 [2020]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 42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 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 2020] 27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 [2020]180号) 审 核 材 料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网上询证的,需从网上提交《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 办 理 期 限 ; ,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 7 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 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 08593223077, 3243102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承办部门 外汇管理科 项 目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2020第 532号令)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 [2020]) 1017号) 3.《国家 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 42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 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 2020] 27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 2020〕 108号) 7.《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 2020] 52号) 审 核 材 料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减资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网上询证的,需从网上提交《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 办 理 期 限 ; ,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办理地点:中国人 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 7 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 08593223077, 3243102 项目名称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承办部门 外汇管理科 项 目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2020第 532号令)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 30号) 3.《外国投资 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 2020年第 3号) 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 2020] 575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 2OO6年第10号) 审 核 材 料 ;委托境内法人或境内个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提供银行出具的人民币资金划入中方账户的入账证明;以境内合法所得非货币财产支付对价款的,提供股权出让方出具非货币财产已交付证明文件(跨境换股除外);。 办 理 期 限 ; ,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 二、信贷管理业务 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 7 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 08593223077, 3243102 项目 名称 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承办部门 外汇管理科 项 目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 法 规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2020第 532号令)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分别于 1987年和 1997年公布)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97]汇政发字 06号)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 《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 知》(计外资【 1996】 751号) 《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计外资【 1997】 612号) 《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 1989年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 1999)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 2020) 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 [2020]42号) 1《关于实施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59号) 1《关于 2020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 [2020]4号) 1《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20]26号)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74号) 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 [2020]130号 ) 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 [2020]118号) 1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申请报告; 借款合同(合同文字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借款单位公章);项目融资的应提供与项目融资有关的主要合同及内容摘要,如有与项目融资相关的具有保证性质的文件,也需提供;飞机融资租赁的需提供融资租赁协议及担保协议; 应事前批准的外债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 FDI 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有境外机构担保的,因担保人履约形成对外负债的,应提供境外保证项下本外币贷款合同 ,担保合同及担保人履约凭证;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登记时,如项目单位委托金融机构转贷的,还需提供项目单位签署的借款委托书;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办 理 期 限 ; ,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 外债、外债转贷款逐笔提款登记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 7 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 08593223077, 3243102 项目名称 外债、外债转贷款逐笔提款登记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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