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工作,不断完善鉴定质量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司法鉴定人,本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机构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罚,必要时相关法律责任。 第 10 页 共 20 页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鉴定工作的保密管理,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经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员保密 观念。 第三条 保密范围: (一 ) 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隐私、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 (二 ) 本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委托人、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 ) 司法鉴定人研究鉴定的意见记录; (四 ) 本鉴定机构长期积累的案例汇编及业务统计数据; (五 ) 本鉴定机构重大决策不对外公布的事项; (六 ) 其它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四条 司法鉴定报告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专人执行。 第五条 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本鉴定机构的秘密,由电脑操作人员负责保密。 第六条 保管措施: (一 ) 非经批准,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 )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文件资料,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 )文件资料应在专门的资料柜中存放。 第七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鉴定机构秘密,不准通过其它方式传递本鉴定机构秘密。 第八条 定期检查、清理秘密 文件、资料,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废纸遗弃。 第九条 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辞退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 ) 故意或过失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 11 页 共 20 页 (二 )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本鉴定机构秘密的; (三 ) 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一条 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 任。 第 12 页 共 20 页 六、 机构 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为了做到鉴定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本机构根据国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有关回避制度条款之规定及相关精神,特制定针对本机构司法鉴定工作的回避管理制度,望各相关人员严格遵守。 对于拒不执行本规定的,由此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必要时本机构保留对相关人员责任的追究权。 ( 一 ) 、本机构行政管 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鉴定人员独立开展鉴定工作。 ( 二 ) 、机构鉴定辅助人员,应 恪尽职守 ,同样遵守司法鉴定人员应遵守的回避制度,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方法影响鉴定人员科学、公正、独立地进行司法鉴定工作。 ( 三 ) 、司法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鉴定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 ,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 四 ) 、司法鉴定人在受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司法鉴定协议书向办案(委托)人、涉案当事人或家属明示是否需要回避及需要回避的人员姓名,并在受理案件协议书上签字、署名及印指纹,以确保受理案件程序的严肃性。 ( 五 ) 、对不能遵守以上回避制度的人员,视其情节及所引发的不良后果,机构将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必要时取消其工作资质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 13 页 共 20 页 七、机构 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第一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第四条 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第 14 页 共 20 页 八、 机构 司法鉴定人 执业专用章 管理 制度 为了整顿司法鉴定工作秩序,规范使用司法鉴定人工作名章,按照 特拟定司法鉴定人工作名章管理制度 : ( 一 ) 、本机构聘任、注册,并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由机构统一 管理 ,使用。 (二)、 司法鉴定人工作名章 由机构办公室 统一管理,因名章上带有司法鉴定机构及个人执业证编号信息,故鉴定人工作名章仅限于司法鉴定文书签发时使用,不得在鉴定书以外的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上使用, 机构办公室 应严格履行用印程序,做好用印登记工作。 (三)、 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工作名章只限于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 补充 意见书》两种鉴定文 书上使用。 对于某一案件的证明、意见、情况以及不予受理案件的情况说明等文字材料, 由办公室确认内容后 ,加盖本“机构”公章,方能出具。 (四)、 因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 机构办公室人员应 及时到登记、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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