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地产集团公司劳动合同范本内容摘要:

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不超过 40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 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40小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二)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 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甲方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 《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 元 /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本条(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计时工资。 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基本(固定)工资为 元 /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 况核定。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计件工资。 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其他工资形式。 具体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 确定。 “甲方指定的单位 ”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工资支付单位分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 ”的情形。 “25日 ”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 5日,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情况。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甲方应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公示。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三)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或行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适当的奖惩和处理。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招聘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9条修订。 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 39条第 5项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0条拟订,无变化。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解除本合同。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1条拟订。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六)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有特别 规定的除外):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在规定的医疗期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条第 1款拟订。 (八)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注:依据《劳 动合同法》第 38条第 2款拟订。 (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 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 ;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拟订。 (十一)甲乙双方应提前 30 天协商 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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