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银行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合同文件是外文文本的附对应的中文文本; 提交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备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第九条第(一)至(四)项法律事务,应遵循 内部程序及要求如下: (一) 申请人 上报 《龙江银行法律意见申请表》 两份,另附咨询、审查等纸质材料两份、电子材料一份。 (二)承办人初审,征求法律顾 问法律意见,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复审,经风险管控条线负责人审批,必要时由行领导审定,形成《关于 ***的法律意见》。 对重要业务、重要事项、重要合同、协议性文件由龙江银行外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收到完备的材料之日起 7 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出具法律意见工作。 对于一次性报送多份材料的,或涉及重大或疑难、复杂业务的,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有效工作日。 原则上按照合同文件报送的时间顺序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但如遇文件数量较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按照法律事务的重要性、紧迫性等调整先后顺序。 第三十六条 开展法律事务工作的依据是: 9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 (二)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 (四)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 (五)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第三十七条 法律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权就相关情况询问相关条线或个人,相关条线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要求提供承办人员所需资料或所需了解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应用法律意见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法律意见指出存在不符合法 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问题或存在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的 问题,并且申请人准备继续开展合同文件中所涉及的业务,申请人应对合同文件中的相应内容做出调整。 (二)法律意见指出虽没有明确、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定但可能存在合法性、合规性上的风险或不确定性,申请人如准备继续开展所涉及的业务,则应进一步审慎对待所涉及的相关问题,采取包括征询监管部门意见在内的必要措施,并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经行长审批后,决定是否开展此业务。 (三) 法律意见 提出的业务性建议和文字表述调整建议,申请人可参考并根据相关业务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 (四)为保护龙江银行利益,任何人不得将法律意见泄露或 10 者提供给龙江银行以外的第三人。 第九章 法律事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总、分行风险管控条线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辖内的法律 事务 工作。 第四十条 总 、分行 应建立委托代理制度: (一)代表龙江银行对外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的人员,必须取得龙江银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龙江银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总行风险管控条线填写,加盖龙江银行行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三) 分行行长授权委托书由其风险管控条线填写,加盖行章和负责人名章。 第四十一条 分行行长负责本行及 辖内的权限内的各种法律事务;权限外的各种法律事务,上报总行风险管控条线请示或报告;完成总行风险管控条线交办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分行应按 期向总行风险管控条线提交有关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并按要求提交季度和年度法律 事务 工作总结。 第四十三条 不同分行 之间的法律事务纠纷,应报请总行 风险管控条线 处理,不得自行提交诉讼或仲裁。 11 第四十四条 总、分行 风险管控条线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文件或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收集和整理包括电子出版物在内的各类法律资料及信息。 第四 十五条 对在提供法律服务、保障银行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风险管控条线及 法律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于以隐瞒案情、伪造证据、夸大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本行领导或上级行的法律工作人员,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调离法律事务。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