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h-ep-06em-2-15-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水和厂房清洁用水等场所。 废水排放的基本原则: 严禁将未达标的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而不经处理直接排放至主要下水管道 (即 直通市政管道 )。 严格执行污水达标排放的原则。 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由管理部根据生产设计能力预计其总额 ,然后向市环保 局和相关部门取行相应的排污许可 证之后,才可以进和排放。 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由管理部根据生产能力预计或统计其总额,根据东莞 市环保局的要求,按时交纳城市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 各相关部门应尽可能避免减少、控制使用能产生污水的设施和装置,如果生产或 生活确实需要应按照《新项目引进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执行。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作业指导书将废水排放至生产废水或生活废水专用管 道或相应指定的排污收集口。 含油废水的排放由管理部严格 按照含油废水处理作业指导书负责处理。 废水处理的日常运行由管理部负责,管理部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废水处理的作业 指导书进行工作,保证废水处理。fh-ep-06em-2-15-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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