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变更索赔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园林补偿、房屋拆迁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 向承包 方 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移交; 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进行设计交底; 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施工单位所提问题进行答复,造成施工延误;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业主要求赶工; 1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 1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资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1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 委托 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 1因业主所供材料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 1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 按合约规定 运送至指定的 地点或业主供货到现场、未通知监理进行三方检验而造成的丢失损坏 等。 第十 五 条 业主代表行为潜在的变更索赔机会 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对施工造成影响; 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它义务;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的干预; 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的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的检查等。 第十 六 条 设计变更潜在的 变更索赔机会 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它损失; 因设计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的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 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它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 第十 七 条 合同文件缺陷潜在的变更索赔机会 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 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合同条款之间存着矛盾; 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 第十 八 条 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变化潜在的变更索赔机会 加速施工引起的劳动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以及各工种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 因场地狭 窄、以致场内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 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 劳动保护等费用;以上三项索赔成立的条件是招标文件及合同对此几项内容未有预先约定; 在执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 第十 九 条 国家政策法规变更存在的变更索赔机会 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 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 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 第 二十 条 不可抗力事件潜在的变更索赔机会 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因社会动乱、暴乱引起的损失; 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大幅度上涨而增加的费用。 第 二十一 条 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潜在着变更索赔机会 因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研究价值的物品所发生的保护费用;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 第 五 章 变更索 赔管理 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变更索赔责任制,责任分工,树立全方位、全过程的变更索赔观念,做好施工各个阶段的变更索赔工作。 第 二十二 条 开工前的变更索赔工作。 在施工图尚未出图之前,要根据合同条款,有针对性地协助建设、设计单位做好施工调查、完善方案和数量核查等工作,减少项目潜在风险,对确实无法改变的不利情况,要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保险;尽量将低利润项目更改为高利润项目。 第 二十三 条 施工中的变更索赔工作,工程开工后,变更索赔工作小组经常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合同条款、招投标文件,随时提出变更索赔事项,明确各自职责分工。 做好图纸会审工作、仔细校核工程量,并提出合理的修改方案。 校核图纸工程量的重点除了设计图纸中计算错误的工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⑴设计图纸中漏项而实际施工必须发生或定额要求或技术规范要求独立支付的部分工程数量。 ⑵设计图纸中要求施工而工程数量表或工程量清单漏列的数量。 ⑶根据定额或技术规范要求,需由施工组织设计提出确定的工程量。 如清除表土及清表后的填方数量。 ⑷为保证工程质量,必须进行优化设计而增列的一部分工程量。 ⑸现场实测与图纸不符的工程量。 原地面标高、土石比例等。 ⑹施工现场地质或水文条件使施工作业受 到限制或设计文件标定的自然或人为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使投标或设计文件确定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发生改变,从而使工程数量或支付细目单价发生改变。 变更设计。 工程变更应以业主批准或许可为基础,坚持不平衡报价和有利企业利益和方便施工为原则。 在选择变更方案的同时,要以完善使用功能为原则,以满足业主综合需要为依据,注意多种方案的经济比较,力争投入与产出最佳结合。 如尽量增加工程量清单中支付单价高的工程量,减少支付单价明显偏低的工程量;增加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支付项的工程量,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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