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印鉴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鉴。 第四章 预留印鉴保管、 移交 第十 八 条 印鉴卡的管理遵循“ 建库、保管、使用三分离” 的原则, 各分支行应指定专人对印鉴卡进行建库和保管。 经办行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建库的印鉴卡加封打包好,派专人送达管辖分、支行,由分、支行 财会部建库人员将印鉴资料输入电脑后在印鉴卡右上角 进 5 行签章确认,返回经办行保管人员专夹保管,往返过程必须做好交接登记簿的交接手续。 第十 九 条 各分支行印鉴卡保管员应将 印鉴卡按印鉴卡编号顺序统一专夹保管。 印鉴卡保管员休假或换岗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印鉴发送、接收工作必须保持连续性,不得中断或隔次处理,以免造成印鉴信息缺漏或被覆盖。 第五章 预留印鉴 的挂失、 变更 第二十条 客户的预留印鉴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应向开户行提出书面挂失申请并变更新的预留印鉴。 第二十 一 条 书面挂失是指客户在丢失印鉴后向我行提交的说明其原印鉴失效,要求银行不再将其作为办 理支付结算审核依据的形为。 第二十 二 条 客户预留印鉴的挂失区分挂失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不同情况处理: (一)遗失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客户应持书面挂失申请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公安机关印章遗失(或被盗)立案证明或印鉴遗失登报公告,印鉴卡(客户留存联)等相关证明材料至开户行办理挂失印鉴手续。 (二)遗失个人名章的,客户应持书面挂失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等相关证明材料至开户行办理挂失 印鉴手续。 6 第 二十三 条 客户变更预留印鉴分银行 发起 和客户主动申请两种情况。 (一) 银行发起变更: 因我行电脑验印系统的上线运行,原 老 印鉴卡不能满足验印系统的使用要求, 而要求客户对印鉴卡进行统一的更换的情况。 各分支行可不要求客户填写变更印鉴申请书,新印鉴卡反面更换印鉴通知书也不需客户加盖老印鉴章,但仍需要求客户在新印鉴卡反面的授权证明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 各网点可刻制“电脑验印系统上线更换”的印章,加盖在新、旧印鉴卡上与客户发起变更印鉴业务进行区别。 由于我行原使用的老印鉴卡上无凭证号码,无法满足建 库 要求,各分、支行可采取对老印鉴卡进行手工编号的方法以备建库所用,待客户将新印鉴卡更换到位后,再进行更换印鉴操作。 为杜绝全行老印鉴卡混号及重号的现象,总行已对全行老印鉴卡编号统一格式,并将编号号段进行了分配下发。 (二)客户主动申请变更印鉴也分两种情况: 正常变更: 客户印鉴破损、毁坏 需进行预留印鉴的变更; 客户 名称或法人代表等信息变更,导致账户印鉴卡必须进行相应的变更(老印鉴章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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