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内容摘要:

据,我方项目部人员接受调查,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在开庭时,外包队掌握了原本不掌握的证据,我们自己给自己制造很大麻烦。 因此,法官进行调查时,调查的内容虽然可能是真实的,但 8 只要不是我方申请的调查,项目人员就应以不之情拒绝。 二 、 物资 设备 采购供应 管理 物资采购供应主要在合同单价、质量验收标准、计量方式、付款方式等方面产生纠纷。 因此应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物资 采购 合同必须使用公司下发的合同范本,严禁使用 供货单位提供的 格式 合同, 合同中 要 明确约定纠纷处理管辖法 院 为我公司机关所在地 法院。 合同中不要对物资 质量 验收的检验期限 进行约定。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158 条 第 1 项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出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的规定,往往项目部 还没发现 有质量问题时,约定 的检验期限已经过了,那样我们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好的预防方法是: 在合同中不约定对物资质量进行验收的检验期限,转为要求 供货方 在合同中 承诺 对物质的质量保证期,保证期的时间长短可以根据 项目 实际情况自行约定,建议质量保证期 直接约定到工程保修期满为止。 因为依据 《合同法》第 158 条第 2 项“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应用该两年的规定。 ” 这样可以保证出现质量问题后,我方 能及时 索赔。 9 合同中 质量 标准 要求应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业主特殊质量要求中较高的标准。 标的物数量的验收应进行详细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地材是量 方,还是以重量计量,重量计量中是否扣除水分,如何确定水分比例等,再就是钢材是以检尺理论重量计 量 ,还是以实际过磅重量计量。 结算周期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进行明确。 外包单位 自行对外采购或租赁各种物资和设备时,必须以外包队伍 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严禁以我方或我方某某施工队的名义对外签订 合同 或担保。 主材必须由项目部直供,大宗小型材料建议由 项目部 直接代付 , 并且定期 与供应商 及施工队 核对款项支付情况。 案例 六 :在公司某项目部承揽劳务工程的一个外包队,在对外购买材料时 ,以我方项目部下属施工队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供货单位一直认为是向我方项目部供货。 因外包队未能及时付款,供货方以我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时经我方申请,法院将外包队追加为本案被告,并判决由外包队承担责任。 本起纠纷虽然没有造成多大经济损失,但处理纠纷必然牵扯项目部精力,浪费人力、财力,从影响施工的角度来说也是 一种 损失。 案例七: 我公司一职工在宜万铁路项目部担任物资科员期间,以支付材料款的名义从项目部财务三次领用没有填写收款人的转账支票共计 57982 元,全部挪为己用 ,这三笔费用最早发生在 2020 年3 月到 11 月,直到 2020 年 4 月 供应商 向 法院告发了我们 , 我们 这时才恍然大悟,发现 问题。 目前经多方努力,款项全部追回,这个案件 10 暴露出我们项目管理中长期存在管理漏洞,主要是财务部门支付材料款不安规定填写,由业务人员任意填写,甚至转账支票收款单位 都 是项目部业务人员本人或者是和项目没有任何业务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再就是财务与业务单位长期不对帐, 达两年之久,财务并不知道付出的款项并没有转到收款人那里, 给了违纪人员可乘之机。 所以我们要特别提醒大家,财务监管责任重大,不能有丝毫懈怠。 三 、 外租设备管理 外租设备一般在进出场时间认定、中间停工时间、驾驶员配备、维修责任等方面发生纠 纷,因此,外租设备管理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按照《合同法》第 220 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是由出租方承担的。 因此, 项目部 在租赁设备时 ,如 出租方 要求 项目部 承担维修义务,我方 应 明确拒绝。 租赁设备或车辆,如需 对方提供管理或驾驶人员,应在合同中写明管理或驾驶人员的姓名 ,并在合同中注明该人员在租赁期间 的签字属于出租方的授权职务行为。 主要目的是 设备或机械需要维修 或延误工期等情况时 ,项目部能 第一时间掌握所需 的 证据。 租赁 单价应注明以完成实物量为计量单位还是以时间为计量单位,无论采用 何种计量方式都应明确计量标准,设备物资进出场费要明确规定。 在租赁完毕返还物资 或 设备时,应当由出租方出具 盖章的 退还物资 或 设备的收到凭证,在该凭证上签字的对方人员应当与租赁合同上的签字人员一致。 严禁在 没有形成书面退还凭证的情况下, 11 通过电话等形式简单的让对方将物资或 设备拉走。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纠纷处理管辖法院为我单位机关所在地法院。 案例 八 : 05 年 宜万 项目部因 工程需要租赁机械设备, 设备 进场后 ,项目部给 出租 单位出具了设备进场证明。 随着工程进展 , 公司自有设备 进场后 项目 部 停 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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