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核准审批立项及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内容摘要:

的批文外,还需要通过其他政府部门办理其他 行政许可性手续。 这部分许可批文,有些是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的,也有些是根据项目所在地地方性法规规定而办理的。 就高速公路项目而言,主要有以下这些类别。 (一)水利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如果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会对沿线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都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报告书,并经过水利部门的审批。 该项审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性法规。 按照法规规定,项目投资方(或项目公司)按照投资项目的不同,分别按照如下时限完成报批程序: 政府投资的审批制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企业投资的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 报告 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企业投资的备案制项目,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由于高速公路项目本身的性质,应当属于核准制项目,因此,应当在向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 报告 ,申请立项核准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在审批机关的确定上,一般按照项目核准部门的级别确定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级别。 如果高速公路项目有省级发改委核准立项,则应当同样报请省级水利部门审批项目水土保持 报告。 项目投资方(或项目公司)办理水土保持 报告 审批需要经过如下程序: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水利设计院等)完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 向有审批权的水利部门报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并附送编制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 项目投资方(或项目公司)配合水利部门对 报告 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召开技术评审会,根据评审意见修改报告书,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 稿); 水利部门的技术评审组对 报告 (报批稿)进行复核; 水利部门根据项目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法规及其它国家政策规定,技术评审组出具的复核意见以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认函、水土保持工作承诺书等材料最初审批意见; 符合审批条件的,水利部门签发批复意见并送达项目投资方(或项目公司)及高速公路沿线水利部门和发改、交通等其他有关职能部门。 (二)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报告 备案 按照我国法律,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高速公路项目如 果在划定的地址灾害易发区域内建设,就应当到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报告 的备案。 该项备案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该项行政许可的办理机构是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 该项备案办理流程如下: 投资方(或项目公司)委托具有国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地址勘察单位(地质勘查设计研究院等)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 组织地地质灾害专家对编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召开专家评审会,并作出书面的专家评审意见。 投资方(或项目公司)向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备案申请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申请登记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报告 专家评审意见、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编制评估报告 委托合同等。 国土资源部门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接收,对不符合标准的材料要求补充完善。 如果资料符合条件,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全部资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有关法规,则予以备案并在备案表中加盖备案章,完成备案程序。 (三)、高速公路跨河桥梁防洪 影响评价报告 审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 影响 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 影响 作出 评价 ,编制洪水 影响评价报告 ,提出防御措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 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 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 影响评价报告 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由于高速公路项目一般公路里程较长,如果项目跨越了洪泛区、蓄滞洪区,那么则需要办理该 项审批,具体程序是: 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水利勘察设计部门出具项目洪水 影响评价报告 , 组织专家对 评价报告 予以审查。 向水利部门报送报批材料,包括建设项目洪水 影响评价报告 审查申请书,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 或项目建议书及初步方案,建设项目洪水 影响评价报告 及专家审查意见,防洪避洪方案和应急措施以及项目涉及第三方的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等, 水利部门完成审批后,由水利部门发送批文给项目沿线政府水利部门以及投资方(或项目公司)。 (四)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 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 影响 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为了避免建设项目压覆国家重要的矿产资源,导致国家资源的浪费,因此,投资需要占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先查明是否压覆国家重要的矿产资源。 此项审批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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