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 )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 规定标准的。 (三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 )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五 )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 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一 )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二 )出卖、出 租房 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三 )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 (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应当使用宅基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报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时应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涉及建新缴旧的,村委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 (二 )村 (组 )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 期不应少于七日。 (三 )经核实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用户,应如实填写由县 (市、区 )统一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由村委会签署意见连同公告结果一并报辖区国土资源所。 (四 )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实地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写出现场勘查意见,并按照当年度分配下达的宅基地用地指标,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初步确定建房对象,经乡 (镇 )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辖区国土资源所上报县 (市、区 )国土资源行。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