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屠宰场厂驻场检疫人员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进行无害化处理,实验室化验记录应保存12 个月以上。 附件 6: 屠宰场(厂)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 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屠宰场 (厂)动物卫生监督 证章标志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屠宰场(厂)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包括《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动物检疫标志、 动物检疫申报单、 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动物 准宰 ( 隔离、 急宰 )通知书、 检疫验讫印章和 高温、销毁印章等。 三、 屠宰场 (厂)动物卫生监督 证章 标志 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每天使用的证章 标志 ,由驻场值班检疫员管理,换班时及时进行交接验收。 四、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更换。 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8 五、 验讫印油应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有关规定。 六、检疫人员应严格按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标志、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申报单等。 七、 回收的检疫证明应及时登记归档 ,保存 12 个月以上;宰 后 开具 的 动物 检疫 合格 证明 和 动物检疫申报单 、 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动物 准宰 ( 隔离、 急宰)通知书 存根应妥善保管,并及时上缴至 当地 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各种存根应保存 12 个月以上。 八、 不得 转让、伪造、变造、涂改、买卖、租用证章标志。 九、 出具 各种证章 标志 必须登记造册,实行 可追溯 管理。 附件 7: 屠 宰场(厂)防疫消毒制度 一、 为加强屠宰场 (厂)防疫 消毒工作,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 屠宰场(厂)法人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第一责任人,屠宰场(厂)应配备防疫消毒人员和必要的冲洗 、 消毒设备,购买消毒药品,负责 组织实施 全场(厂)防疫消毒工作。 三、 驻场(厂)检疫人员负责屠宰场(厂)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 9 四、 消毒范围 为动物及其产品停留、通过的场所, 包括 待宰圈、 隔离圈、 急宰间、生物安全 处理间、畜禽屠宰检疫场所等;与 屠宰动物及其产品 接触过的 生产工具、 工具、 运载工具 以及动物排泄物; 工作人员衣帽等。 五、 屠宰场(厂)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有符合要求的消毒池,消毒池应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液,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六、入场动物卸载区、运输动物车辆卸后及运输动物产品车辆装前每次要清洗、消毒;待宰圈、屠宰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清洗、消毒一次;急宰间、隔离圈、 生物安全 处理间每次使用结束后立即消毒一次; 其他 生产区 每天消毒一次, 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 ; 生活区每月不少于一次 清洗、 消毒。 七、屠宰检疫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 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八、屠宰场(厂) 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谢绝参观 ; 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 ;同时, 屠宰场(厂)应保持场(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 九、 发生动物疫情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十、 选择符合国家规定、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采用喷洒方式消毒;冷库采用熏蒸消毒方式消毒。 消毒药液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十一、 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填写《屠宰场(厂)消毒记录表》,消毒记录保存 12 个月以上。 10 十二、 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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