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三)负责本网点的清场工作,确保按要求寄库入库,无消防安全隐患; (四)负责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确保管理、使用责任到位、运行正常 ; (五)负责本网点消防设施的检查,确保有效; (六)负责本网点的临柜监督,确保人员到位,操作规范; (七)负责做好有关物品的管理、移交和情况联络; (八)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 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的安全。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汇报,提出改进和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 总行各业务管理部门,在制订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开办新业务、布置业务工作时,都应在各个环节上,提出保障业务经营的安全措施,经常对执行制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辅导、督促工作。 第四章 案件管理 第十四条 保卫部门是案件管理职能部门。 凡发生刑事案件、治安事件或灾害事故,案发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保卫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逐级上报案情。 第十五条 接到报案,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应立 6 即赶到现场。 案发单位要注意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案件的侦破工作。 第十六条 报告范围 (一)辖内发生(含未遂)的抢劫、盗窃、诈骗、涉枪、爆炸、破坏、绑架、计算机犯罪等案件; (二)辖内发生的非正常人员伤亡、严重斗殴、交通和火灾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三)成功堵截金融犯罪案件;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报告要求: (一)案件报告可采取电话、传真、书面报告和派人专案汇报等方式; (二)发生案件的单位首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案发后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逐级报告。 第十八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案件(事故)性质、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地点(单位、部位)、有关人员(当事人、作案人)、损失(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发案(事故)原因以及处理结果等。 第 五章 安全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是保证员工人身和集体财产不受侵害的物质技术基础,主要包括: (一)金库(含门)、守库室、营业场、计算机房、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 (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110 防抢防盗报警系统、消防系统、 7 通讯设施和 GPS 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防范设施; (三)具有防爆、防弹、防破坏功能的专用运钞车辆、护卫车、防弹衣、头盔、保险箱、运钞箱(包)等; (四)枪支、弹药、电警棍、狼牙棒等防卫武器; (五)各类防雷设施、消防器材和计算机安全设备。 第二十条 本行应依照公安部《银行营业 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制定安全设施达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精心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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