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同模版范文下载内容摘要:

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未按第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 ,发包人应予以赔偿。 1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造价咨询 企业 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的具体人选以及权限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工程款的支付、结算价款的调整和复核,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除属于第 67 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 1)根据第 53 条规定使用 暂列金额 ; ( 2)根据第 54 条规定使用 计日工的费用 ; ( 3)根据第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 4)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造价工程师应 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 ,发包人应予以赔偿。 1承包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 承包人代表的具体人选应按照 款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承包人任命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第 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 其授权撤回。 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 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 未按第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承包人代表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 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 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指定分包人 指定分包人是指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任何工程的分包人。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应当取得承包人的同意,指定分包人是承包人的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由于指定分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指定分包人和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 2承包人劳务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人员,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为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 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 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 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 4)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上岗。 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应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签发。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 ,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 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引起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的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 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 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 (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 4)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 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工程担保 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 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 人提出索赔文件。 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承包人按第 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 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 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 程师(或造价员),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 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 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发包人风险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为: ( 1)由于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 ( 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 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 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的损失或损害。 2承包人风险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 除第 23 条和第 25 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 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当地卫生部门的规定,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 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 30 条规定索赔工期、按第 63 条规定索赔费用。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 2)发包人承包 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3)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 4)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保险 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 1)工程开工前,为工程办理保险; ( 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从事危险作业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3)为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 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 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 (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从事危险作业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但发包人支付本款第( 1)保险费,承包人支付本款第( 2)保险 费。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证明。 如果发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投保,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并从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代办费。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 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 当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并提供有关资料。 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 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因而造成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 ,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工期 2进度计划和报告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 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 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 合同约定有多个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各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 7 天内一式 2 份提 交给监理工程师。 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 1)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承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 2)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 3)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 4)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 工程进度计 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开工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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