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加强法官监督管理经验交流内容摘要:

程序规则及权力边界。 正确把握运用党的政策,做好 “ 第三种形态 ” 的转化工作。 对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并彻底改正的,可以从轻或减轻按 “ 第二种形态 ” 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坚持用好 “ 第四种形态 ” 这一杀手锏。 在调查领导和组织机构方式上,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调查,列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重在掌握关键证据、迅速突破案件;也可以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综合协调党支部、廉政监察员,成立专案组开展联合调查,形成反腐合力。 对重点案件要深挖细查,刨根问底,剖析根源,进行深度解剖编写典型案例,拍摄警示教育片,更加注重案件查办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有效发挥其警示教育作用。 二、坚持把细化要求、精准执纪作为落实好 “ 四种形态 ” 的总要求 综合考量问责因素。 围绕时间节点、违纪性质、认错态度、一贯表现、处理效果等 5 个要素,科学合理考量每一个问责情形,区分被审查人时间节点是否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区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违反八项规定精神与其他违纪行为;主观方面区分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因公还是谋私;了解被审查人身边领导、同事对其评价以及在群众中的口碑、在社会上的认可度,分析被审查人道德品质、党性作风、法纪意识的真实 情况;区分被审查人是否认错服处,是否需要其继续发挥业务特长,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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