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单位和主管部门;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要保存 2 年以上备查。 主管部门要建立工程项目工资支付管理台账,按月核对工资支付凭证报送情况,对未按时报送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要明确约定工程项目尚未结算拨款期间,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来源,并按照约 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存资金,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开户银行发现专用账户资金不足、资金被挪用、未按月发放工资等情况,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告示牌和工资发放信息公示栏,公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公布主管部门、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电话,按月公示工资发放名册。 第十七条县人力保障局制定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表、工资发放信息公示栏等电子模版,供企业参考。 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要明确专门人员,监督项目用工和工资支付,支持项目发展。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要将工程项目下列劳动用工管理事项,纳入项目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范围,具体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受委托直接发放工资,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建立健全用工备案表、考勤计量表、工资表,配备劳资专管员,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按月报送发放工资凭证,设立维权告示牌和工资发放信息公示栏。 主管部 门建立经常性巡查制度,落实专人巡查工程项目劳动用工情况,对违反劳动用工管理事项的,要督促限期改正,复核改正情况,确保劳动用工规范有序。 主管部门验收工程项目,要审查工资是否全部发放到位,并将工资发放凭证存入工程项目验收档案。 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招用农民工施工的工程项目,本办法规定劳务分包企业负责的劳动用工管理事项,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县属国有企业申请拨付工程款时,应提交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的工资表和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未提交或 者提交的银行代发工资凭证金额低于工资表金额的暂缓拨款,待核实农民工工资已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后方可拨付。 第二十一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拖延结算或者拖欠工程款,施工总承包企业督促工程款支付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导致工资拖欠,经通知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启用工资保证金解决。 未进行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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