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xx年上半年卫生计生工作总结内容摘要:

外伤害险保险 ” 保险金额从原来的 5 万元标准提高到 10 万元。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就医的经济压力。 二是继续发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 在 “ 普遍二孩 ” 的大环境下,老人老办法,继续执行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救助,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切身利益。 第一季享受奖励救助 92 人,发放资金 万元,其中县级承担 万元。 完成全县计生家庭独生子女及双 女结扎户子女中考加分审核 324人,高考加分 262人。 三是及时兑现县级奖励扶助。 补助计生 “ 两户 ” 成员 18374 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金 万元;为计生 “ 两户 ” 成员代缴新农保,共计 12027 人,代缴参保费 万元;完成全县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退休职工享受 5%( 10%)增资审核 278 人,增发退休奖励金 万元。 四是拓展计划生育家庭爱心(关爱)保险项目。 今年以来,我县积极争取上级资金,严格按照政策投入资金 5076个(出生满 3 个月到 18 周岁计生家庭子女 )农村领证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家庭购买爱心保险,并及时启动 “ 关爱保险 ” 项目。 五是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小额贴息贷款助农增收。 计生协会联合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大力推进计划生育家庭小额贴息贷款工作,通过对计生户进行增加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利率优惠等多种形式,鼓励计生家庭积极贷款发展生产。 预计今年内将为 426 个农村领证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小额贴息贷款共计 万元。 一是完善管理措施,严格落实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制度。 在县公安局的组织领导下,对流动人口实 行登记分类管理、建档,截止 2017 年 3 月底,我县流动人口总数 29332 人,其中流出 27692 人(男性 15963 人、女性 11709人),流入 1640 人(男性 1029 人、女性 611 人)。 流出成年育龄妇办证率 %,流入成年育龄妇女持证率 %。 计生率 100%;二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 目前我县有专用宽带、专人操作,年内培训达 2 次以上,督查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通报分析每季度一次,整体运行水平在全市前列。 通过服务管理平台向户籍地通报 2020条,办理一孩生育登记 13 人,落实节育措施 12 人;三是创 新管理服务载体,形成服务均等化合力。 社区与公安部门联合每月开展一次流动人口清理清查登记工作,工商部门利用办理工商证件和年检时对流动人口进行查验和登记。 民政、劳动、就业部门利用行业优势为 36名流动人口提供了务工信息,为流入 28 人提供了就业岗位,社区在“ 以房管人 ” 的过程中为 16 人流入人口提供了房屋租赁信息。 推行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 预约式服务 ” 便民维权服务模式,为流动人口提供了办证、验证、生育登记、三查等服务 88 余例,为流动人口提供了更加便捷、畅通、优质、高效的服务。 (六)标本兼治,重大公共卫生防控卓有 成效 ,疾病防控和处置应急能力有序有效。 疾病防控工作进一步巩固规范,常规免疫接种质量进一步提高。 基础免疫:乙肝疫苗 %(首针及时接种率 96%),卡介苗 %,脊髓灰质炎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 %,含麻疹成分疫苗 %, a 群流脑疫苗 %,乙脑疫苗 %,甲肝疫苗 %。 全县疫情报告单位均开展了疫情信息的网上直报工作,截止 2017 年 05 月 31 日,共报告乙、丙类传染病 12 种,发病 2700 例,报告发病率为。 无甲类传染病报告;乙类传染 病 7 种 589 例,发病率为 ;丙类传染病 5 种 2111 例,发病率为。 今年 15 月份累计上卡 2360 人,与去年同期 2073 相比,环比增长 %。 健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机制,提高医疗保障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通过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规范防治、多部门联动全面铺开监控网、加强健康宣传教育、做好应急演练及物资储备四举措做好人感染 h7n9 禽流感防控工作。 今年 15 月份无报告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圆满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大型活动、二月八开山(安乐)寺庙会、高考等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提升新水平。 2017 年 1— 5 月,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共接件 291 件,受理 240 件,办结通过 226 件, 0 件不予许可 ,其中咨询 51 件,所有事项承诺时限内按时办结率均为 100,未发生因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所受理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情况。 截止 5 月 23 日,接待投诉(来人来电)共 11 件,参与调解 5 件 (包括行政调解及医调委调解 ),答复政府热线 5 件。 完成政务大厅受理的个人和医疗机构变更、注销等 45 件办理工作。 积极开展辖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校验工作。 共许可卫生站 5 个,卫生室 3 个,诊所两个;校验诊所 6 个,卫生站 3 个,卫生室 1 个;打击非法行医立案两起,处罚金额 600 元。 积极开展卫生饮用水的日常卫生监督和重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集中式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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