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分红保险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非保险合同。 确认为保险合同的, 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 原保险合同》 、 《企业会计准则第 26 号 再保险合同》等进行处理;不确认为保险 合同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等进行处理。 3 第十三条 对分红保险的保险费收入、各项业务及费用支出,建 立分红保险险类段核算,总公司单独建账核算分红保险资金运用。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使减保选择权,由业务部门提 供盖有公章的手续,财务部门复核无误后付款 ,作退保金处理。 第十五条 对分红保险的首期、续期保费,以及退保、赔款、 生存给付及满期给付的核算,同传统人寿保险。 第十六条 对生存给付的累积生息,借记 “利息支出” ,贷记 “其他应付款 客户待领款”。 第十七条 分红保险资金的投资核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22号、 23 号、 24 号、 37 号处理。 第十八条 年终,对分红保险的保单责任准备金核算同传统寿 险。 第十九条 年终,财务部将根据精算部提供的数据提存分红保 险特别储备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计提。 借记“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 , 贷记“寿险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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