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探析内容摘要:

按规定办理转账或电汇、支票支付手续,并直达收款人。 村账代理中心、村财务负责人应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盘库,一年不少于四次。 (六)规范票据管理。 村级组织向农户收取的各种承包款、 “ 一事一议 ” 筹资款以及村级各项收入等,必须统一使用 **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票据 ”。 村账代理中心设立领用登记簿,专人保管,严格规范保管和使用手续。 村级组织领用的收款收据,由村报帐员保管,实行谁管理谁负责。 收款票据一次限领一 本,整本连号有序使用,票据用完后,及时办理票据缴销手续,不得遗失,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 禁止使用外购或自制收款收据收费。 (七)加强债权债务和工程建设管理。 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债权债务台帐,及时清收欠款,偿还债务,防止新增不良债务。 对历史遗留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定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由村账代理中心审查,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但由有关责任人员造 成的损失,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酌情由其赔偿损失。 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村级集体资金不准向外出借。 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村级组织擅自举债、借款和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严禁以个人名义为村级组织借贷款,严禁村级组织向个人借款。 今后,村内因兴办公益事业确需临时举债,必须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严格控制利率,即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对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擅自举债的,谁批准、谁负责、 谁借钱、谁偿还。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确定,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批准。 必须按照乡镇 “ 三资 ” 管理办法履行项目申报手续和招投标、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程序;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规范运作,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设立账外账。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承建方(供应方)开具税务发票,并附合同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方可办理入账手续。 (八)强化资产资源管理。 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都必须详实登记,纳入账内核算。 除村内全体成员外,可向本村以外的成员依法转包、转让、租赁、入股或以其他方式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成员享有优 先权。 集体资产资源产权、经营权交易须经村民代表审议通过,并经乡镇政府审查同意方可交易。 对果园、机动地等资源进行承包租赁时,承包租赁期不宜过长,一般为 35 年,林地、牧草地、“ 四荒地 ” 等资源开发利用承包期可适当延长。 集体资产资源产权、经营权交易限额以上的,全部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限额以下的交易,通过乡镇经管站进行。 应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资源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资源交易全部签订统一规范的书面合同,资产资源交易情况、变动情况应及时公开。 (九)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村级组织应建立健全固 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收发、保管、使用和维护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集体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生产资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的,均应列为固定资产,并设立明细账。 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对盘盈或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重大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的购置、更新、报废、核销、拍卖、转让、入股,需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十)健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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