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24 小时值班和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4.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牧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 活动。 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牧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牧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牧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残联要组织开展农牧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 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牧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5.推动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行动。 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 校和家庭,开展农牧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组织动员农牧村各种协会共同参与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牧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二)建立健全农牧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健全信息管理机制。 村(居)委会要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牧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按年度、季度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报告。 乡镇 政府(街道办)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牧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并按年度、季度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告。 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农牧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2.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牧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 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当地政府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3.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属于农牧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 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牧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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