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廉租住房情况的调查与思考内容摘要:

城市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但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不足以及缺乏其他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廉租住房制度实施面临着许多困难 (二)供应对象收入难以统计与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个人收入来源很多,居民的隐形 “ 收入 ” 很难统计,仅仅通过居民个人的透明收入来衡量居民的收入 明显缺乏公允性,居民收入审核存在相当难度,个人收入的不透明性为正确确定廉租对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旗根据《 **旗 2020 年廉租住房分配方案》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为旗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申请家庭成员为新惠镇城区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 从现实的角度看,是解决一部分人的实际困难,可是不是享受了廉租房的人真正是弱势群体,这在现实中又很难界定。 (三)廉租房退出机制尚未完善 廉租房退出机制必须进行科学的设计,以避免有人从中谋取不当利益。 这是因为廉租住房 的市场租金有可能存在巨大的利益差价,这也意味着其中具有巨大的获利空间。 廉租房保障对象即使在最严格的审批程序下获得廉租住房,也有可能冒着道德风险谋取利益并将其所得用于改善其基本生活条件。 如何防范和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在满足保障目的的同时,又不至于使廉租房成为新的牟利工具,这是廉租房保障制度设计时应予考虑的重要内容。 然而目前我国廉租房退出机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从而影响廉租房建设的发展。 (四)保障对象覆盖率偏低,城乡一体化保障体制缺失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主要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按照中国统计年鉴采用的城镇家庭收入分组方法,最低收入家庭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 10%。 这种方法只能测算出最低收入家庭的大致数量范围,无法提供具体哪些家庭是最低收入家庭。 这也就是说,最低收入家庭实际上只具有概念意义,没有明确指向,因而无法具体指导廉租住房政策的实施。 在各地实践中,在没有其他更科学的衡量标准的情况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提供了一个判定城市居民贫困程度的收入标准。 这对于在短期内确定廉租对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但是,廉租对象普遍被限定在城市低保户范围之内,这在一定程度上缩 小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 而如果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引申开来,可以扩展到弱势群体。 我国目前对社会弱势人群并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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