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万能保险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司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如公司只承担了保险风 险,则属于保险合同;如果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公司既承担 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 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 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认为 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确认为非 保险合同。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 不能够单独计量的,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如果保险风险重大, 将整个合同确认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整个合同确认 为非保险合同。 确认为保险合同的, 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 原保险合同》 、 3 《企业会计准则第 26 号 再保险合同》等进行处理;不确认为保险 合同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等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万能保险的保险费收入、各项业务及费用支出, 建立万能保险险类段核算, 总公司单独建账核算万能保险资金运用。 第十四条 新保(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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