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特困人员工作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三、认定条件 凡持有 **镇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办法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在认定前,我镇将组织镇村干部用各种的形式对家庭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等方面进行信息核查。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 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资料: 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薄复印件; 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抚、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书,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诚信承诺书; 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赡、抚、扶养情况村、镇(乡)的证明;提供本人的银行帐号复印件(农商行) (二)审核。 镇联村部门汇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抚、扶养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统一公示。 经镇统一公示 7 天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终止。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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