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内容摘要:

论和辩证法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有两次历史性飞跃,产生了两大理论成果。 第一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它的主要创立者是毛泽东,我们党把它称为毛泽东思想。 第二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它的主要创立者是邓小平,我们党把它称为邓小平理论。 ‛ 在现阶段,作为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的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 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 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因此,青年学生应当自觉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成果,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 只要掌握上述理论成果,才能够自觉地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 吸引力、感染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是高等学校的历史责任。 其中,在当前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是高等学校的首要任务。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坚持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进创新相结合。 第二,关于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方面的规定。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只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一是要 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高等学校学生要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深入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了解基本国情和形势政策,学习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国家的前途命运,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同时,要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实现共产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是要确立爱国主 义思想,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高等学校学生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中,在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中汲取营养,培养爱国情怀、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热爱祖国是对一个国家的公民起码的要求。 作为青年学生,更应当牢固树立起热爱祖国的情感,正确地认识祖国的历史和现状,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祖国的独立、完整和统一,并把爱国之情转化为爱国之行,将爱国热情倾注到自己的学习、工作之中。 三是要确立 7 做人的基本道德规范,能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 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其内容是坚持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既要充分尊重和维护个人利益,又要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集体利益为重。 社会主义是中国发展的必由之路,‚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是中国社会革命和建设实践所证明的一条真理。 建国以来,尽管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曾经遇到过挫折,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克服了种种挫折和困难,使得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伟大成就,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因此,大学生 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 四是要确立以全面发展为目标的观念,促进自己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等方面协调发展,成为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三,关于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方面的规定。 本《规定》要求高等学校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首先,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不做违法的行为。 其次,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养成科学的世 界观、道德观和价值观,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等腐朽落后的思想道德意识,提高自我锻炼、自我改造的自觉性和抵御腐蚀的警觉性,培养自己的优秀道德品质和优秀人格。 再次,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管理制度。 上述准则是对学生行为的规范,遵守准则有利于良好行为的养成。 学校的管理制度是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保证,因此学生必须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管理制度。 最后,要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抵制各种不良嗜好和不健康的现象。 第四,关于学习方向的规定。 要求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通过第 — 课堂和第二课堂教育教学,掌握本专业知识,为日后服务于社会和人民奠定良好基础。 此外,学生不仅要通过书本和实践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还要通过探索和实践,培养自己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从而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坚力量。 第五,关于身体素质方面的规定。 要求学生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高等学校的学生肩负着刻苦学习,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日后报效祖国和为社会服务的重任,因此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这就 要求学生在努力学习的同时,加强体育锻炼。 不仅要上好体育课,也要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从而以充沛的精力投人到学习和工作中去。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本章提要】本章是关于学生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权利和义务是专门的法律术语。 一般来说,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权利人以某种相对自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来获得一定利益的许可和保障。 在现代法治国家,任何人的权利都要经由法律来规定。 经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和非法剥夺。 权利人可以自主处分权利,既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不行使权利。 权利人是否行使权利做出某种行为来 达到特定目的,完全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即使放弃权利的行使本身也不构成违法。 所谓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对义务人应作为和不应作为的约束或者规范。 义务意味着义务人必须履行的一定的法定责任。 凡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不得放弃,否则将由有权机关强制执行。 在一个国家中,不同领域的行为主体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公民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国家公务员有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而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同样应当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 1990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同期的相关规定中,均没有学生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逐步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 在 1995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在 1999 年l 月 1 日施行的《高等教育法》中,也明确了‚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规定了学生的相应的义务。 此次新修订的《规定》遵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关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用一章两条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表述。 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列入《规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第一,有利于完备《规定》的内容。 作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的 综合性制度规范,如果缺少学生权利义务的内容,《规定》体系则不完整。 因此,为了完善《规定》体系,有必要增加这部分内容。 第二,有利于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如前所述,秩序表明的是社会活动的有序状态,这种状态往往要由法律来设定。 法律设定社会秩序的途径是通过立法确定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履行的义务,并通过保障权利人利益的获得和义务人义务的履行来达到秩序状态。 《规定》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所发挥的也正是这种作用,只不过其作用范围限于高等学校,它所设定和维系的是高等学校这一特定范围的秩序状态。 第三,有利于维护 学生的正当权益。 以往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表现为一种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生的正当权益没有受到充分重视。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如何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提上了日 8 程。 在国家法规中明确学生的权利,有利于界定学生的权利范围,有利于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中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第四,有助于协调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 学校与学生出关系经由法律调整就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均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门的义务。 任何一方都不得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 享有权利。 同时,双方在行使权利时都不能侵害相对一方的权利,都必须将尊重对方权利作为己方行使权利获得利益的前提。 因此,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形成并协调二者之间的合理关系。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解读】本条是关于学生基本权利的规定。 本项涉及的是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使用教学资源权利的事项。 高等学校的学生通过国家组织的考试,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被学校录取,在履行了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等义务之后,理应享有参加学校教育 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和使用教学资源的权利。 所谓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选课、上课、考试、实验、实习、毕业论文 (设计 )与答辩,讲座以及其他课外活动;所谓教育教学资源,主要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资料室 (电子阅览室 ),体育场馆以及其他有关的教育教学设备和设施。 参加上述活动和使用上述资源,是学生成为符合社会需要人才的必要条件,因此,应当成为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解读】本项是关于学生参加课外活动权 利的规定。 社会服务是学生以自己的知识和才能服务于社会的一项活动。 大学生是掌握一定知识,具备一定素质的青年群体,有能力运用所学知识服务于社会。 在社会服务中,一方面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提供劳务,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实践环节,接触、了解社会,丰富自身的社会经验,掌握学校所不能提供的知识或信息。 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鼓励学生参与实践、增长才干、全面发展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的一项制度。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学生参与实践、增长才干提供帮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帮助,学生可以进行勤工助学活动,这是学生的一项权利。 但是,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和相应的义务,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并不得影响自己学业任务的完成。 学生团体是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学生组织团体并开展文明健康的活动,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有利于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2)有利于学生培养组织、管理能力; (3)有利于学生在团体活 动实践中积累知识,增长才干。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学生团体开展活动服务,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学生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组织并参加团体活动,以便在团体活动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学生的文娱体育等活动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娱乐身心、培养情趣和锻炼身体、增强体质的重要途径。 学生可以在课余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各类文体活动,学校有责任为学生开展正常的文体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解读】本项是关于学生获得奖励和物质帮助权利的规定。 奖学金是国家、社会和学校给予特定学生的奖金。 奖 学金有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国防奖学金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设立的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该奖学金自 2020 年设立并于当年开始实施,每年评定一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且表现突出、品学兼优的本、专科 (高职 )学生。 此项奖学金是由人民助学金改革而来的。 1986 年试点, 1987 年新入学的本科生开始全面推行,专科 (高职 )学生的实施时间,由各省 (部、委 )决定。 专业奖学金奖励的对象是师范、农林、 民族、体育和航海等国家规定专业的学生。 定向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困难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工作的学生。 国防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毕业后自愿到军队和其他国防单位从事国防工作的学生。 此项奖学金,目前只在与军队或武警部队签订委托培养协议的部分大学中试行。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德才表现符合学校要求的所有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德才表现优秀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以上奖学金的奖励等次、评选办法,详见相关文件规定。 9 除以上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外,目前部分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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