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量清单内容摘要:
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 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承包人应 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现场查勘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 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但承包人应对其阅– 22– 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 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 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 23– 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超出规定范围的材料检验和测试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发包人提供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 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 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24– 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 发包人承包人可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但不影响使用的,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3)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处理多出部分; (4)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 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相关规定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运人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随同工程设备运人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 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 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25–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 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 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要求承包人 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人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未经监理– 26– 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 通运输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场内施工道路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规定范围内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 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场外交通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 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 27– 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过失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施工控制网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 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 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 28– 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 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 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 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按规 – 29– 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 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 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 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款商定或确定。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 30– 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在合同工 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等。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治安保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 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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