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工进度及施工质量监控,协调解决施工关键技术问题。 :由局物资处主管副职任组长,相关部门主管人员为成员。 职责:负责施工路料的组织供应,协调解决材料供应中存在的问题。 指定专人负责,掌握装车、发运、到达情况,及时与 路料使用部门沟通,确保施工用料。 :由局安监室主管副职任组长,运输、工务、机务、电务、车辆处、郑州办事处、洛阳办事处、调度所主管人员为成员。 职责:负责施工现场行车和人身安全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施工安全技术问题。 第 44 条 为强化集中修的安全监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 集中修有关的车站,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 、中间站站长 )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 - 18- 第 45 条 集中修的 施工机械、人力、路料调配工作由铁道部相关部门协调各铁路局确定,铁路局应提前做好集中修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保证集中修的路料运输工作,物资部门、 相关 业务处制定路料运输方案,调度所 加强路料运输的日常组织。 施工单位应向业务处提报施工车辆运行方案,业务处审查后转交调度所,调度所 应 优先安排 施工车辆 的 运行和返回 ,纳入日班计划组织实施。 第 46 条 加强 集中修考核工作,安排专人对施工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进行 统计、分析、考核,掌握施工进度,提高施工天窗的综合利用效率。 十 一 、 施工登销记程序 第 47 条 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 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 (慢行) 开始前 40 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车站《 行车设备施工 登记薄 》内登记 (见附表 10) ,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 班员应尽速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 施工调度命令。 第 48 条 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 各 站 、 段 教育部门培训 考试合格的路工担当并持证上岗。 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 防护 ,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第 49 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 - 19- 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报告列车调度员方可开通线路。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 速度160km/h 以上区段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 ,第一趟列车不准为动车组。 十 二 、 施工过渡 工程 第 50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 建设、 设计 、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 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确保施工和运输安全。 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 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 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 - 20-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 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全过程对换边拨接地段施工进行指导监督。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渡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 51 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 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 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 52 条 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 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 收。 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 53 条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 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 24 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 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 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十三 、 工程验收交接 第 54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 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 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验收办法及程序按《关于 - 21- 重新制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铁总〔 2020〕 219 号附件 4)执行。 第 55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 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岗到位。 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 前 15 天由项目管理机构 将具体受电日期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 第 56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 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 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 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 57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 50 次、站线轧道 30 次)、检查、整修 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 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领导小组成 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 合格 后方可开通。 开通后由运营 单位 接管。 开通 后 24 小时内,施工 单位 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 运营单位要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速度。 第 58条 车站 信联闭 设备施工后,必须 封锁 进行 全面的 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 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 严禁利用 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 列控设备须动态试 - 22- 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 十四、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 59 条 确保施工安全 是建设、设计、 施工、 监理 、 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 60 条 建设单位 负责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 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 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要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到质量监督职能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每半年一次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第 61 条 设计单位 在设计文件中, 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材料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设计 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 23-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施工材料、 构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 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部、局规定的标准。 设计单位应参于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铁路交通事故或故障 ,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 ,项目管理单位负重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或故障的,由擅自变更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 62 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 细 则》要求, 认真 制订监理规划。 因 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造成 施工质 量、施工材料不合格,构成铁路交通事故或故障,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 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 63 条 项目管理机构 必须严格执行部、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时组织召开施工方案和施工协调会,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 因施工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故障的,除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外,还 要追究项目管理机构 的责任。 第 64 条 施工单位 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 - 24- 施工方 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 65 条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 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 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 培训。 局外施工单位人员须参加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和安全监察室组织 的铁路 营业线施工安全知识 进行的培训 、考试 , 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 工作。 第 66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建设 部门培训 ,爆破员必须经 县级以上 公安部门培训 ,特种设备检验和操作人员 培训 必须按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进行培训。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 67 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 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 68 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 - 25- 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 19 执行)。 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 69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 72小时前 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 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 70 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 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派驻安全监督检查员。 安全监督检查员必须经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培训、考试合格、对设备及行车安全规章熟悉、有独立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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