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信用联社联社管理制度汇编第三册、第四册内容摘要:

律 第十五条 凡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近姻 亲关系的引进人员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引进资格的; (二)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1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 黔农信办发〔 2020〕 173号 2020年 9月 25日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基本医疗,增进员工健康水平,根据国家 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医疗费实行单位补贴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即定额和超定额按比例分别负担的原则。 第三条 员工定额医疗费补贴每人每月以 300元为基数,再按工龄每人每月补贴 10元,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定额医疗费补贴=( 300元+ 10 元工龄) 12月 工龄=当年年号 参加工作时年号+ 1 第四条 定额医疗费补贴,次年一季度前统一计发。 第五条 在职员工医疗费超过定额部分的,按以下标准负担。 (一)工龄 10年以下的,个人负担 20%; (二)工龄 11- 20年的 ,个人负担 15%; (三)工龄 21- 30年的,个人负担 10%; (四)工龄 31- 40年的,个人负担 5%; (五)工龄 41年以上的,个人负担 2%。 第六条 退休员工医疗费超过定额部分的,实行实报实销。 第七条 女员工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实报实销,不扣抵定额医疗补贴;计划内生育第二胎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 因公或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医疗费全额报销,不扣抵定额医疗补贴。 第九条 甲类传染病、精神病、癌症等危重疾病和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患者,不实行定额医疗费补贴,医疗费全 额报销。 第十条 省外就医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员工报销医疗费,住院费须提供明细清单,药品费须出具双处方;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治疗的,费用超过定额医疗补贴的,须出具双处方,并经人力资源处、财务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报销。 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 不计算在医疗费定额内。 22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属于医疗费报销范围: (一)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中药煎药费 (包括药引子费 )、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二)医疗咨询 费、医疗保险费 (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 )、优质优价 (指医院开设的特诊 )费; ( 三 ) 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 四 ) 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五)各种磁疗用品费; (六)未经同意自行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疗费用; (七)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的医疗费用; (八)出国期间在国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医疗费的报销应在每年年底前一次性报销。 对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不再享受定额医疗费补贴;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差额 计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年 1月 1日起执行。 23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 (黔农信办发〔 2020〕 174号 2020年 9月 2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工作职责,规范办事处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充分发挥办事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省 (自治区 )联合社设立办事处的指导意见》 ( 银监办发〔 2020〕210号 ) 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设置派 出机构有关问题的函》 ( 黔府办函〔 2020〕 24号 )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办事处是省联社的派出机构,经省联社授权,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职责 、督促县 ( 市、区 )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以下简称联社 )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指导联社按法定程序选举理 ( 董 ) 事会理 ( 董 )事、监事会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业务发展、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 ,对基本称职 、不称职的,向省联社提出调整建议;对违规、违纪的,及时向省联社提出处理意见。 、督促辖内联社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授权制度和内部激励机制。 (二)人员机构管理职责 ,以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备案工作; 、高级管理人员风险责任金的管理及兑现,指导联社劳动用工、养老统筹、社会保险等工作; 、培养和员工学历教育及培训工作; ,督导联社加快营 业网点建设,对营业网点增设、撤销、合并、迁址、更名的事前审查备案。 (三)业务财务及风险管理职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联社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维护其合法权益; 24 、督促联社完成省联社下达的各项经营计划,落实信贷支持“三农”工作措施,并对其业务经营进行考核; 、指导联社加强贷款管理、推介业务产品,按权限做好大额贷款审查备案工作。 牵头组织联社社团贷款。 、指导联社拓展中间业务,负责联社对外开展业务合作、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等业务的事前审查备案。 、督促联社加强 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指标考核制度,对联社申报修建联社办公楼项目的审查、上报,按权限对联社购建网点营业用房的审查备案。 、指导、督促联社做好资产风险分类及资产质量真实性检查工作,对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进行监测、分析、预警、评价和通报,配合当地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处置联社金融风险,并及时向省联社报告。 、指导联社开展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和核销损失类资产工作,审核联社抵债资产申报要件,负责对权限内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的审查备案。 、财务、风险防范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指导、督促联社规范员工前台、后台业务操作行为,规避操作风险。 (四)稽核审计和监察保卫职责 、离任审计工作; 、专项审计、稽查项目检查等工作,督促被稽查、审计机构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规划联社安全保卫工作建设,配合公安、银监等部门做好营业网点安全防范设施达标验收、安全制度检查及安全评估工作,督导营业网点做好守库、押运、枪支管理和营业场所、金库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 、督促联社开展反假人民币和反洗钱工作,协助 查处重大责任性“四类”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联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联社提出处理意见。 (五)党的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职责 1 .加强办事处党支部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2 .指导联社加强党组织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3 .负责联社高级管理人员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25 (六)其他职责 ,对涉及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省联社提供决策参考。 、汇总、分析、上报联社各类业务报表和省联社需要上报的其他统计材料。 第三条 办事处负责人职位原则上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四条 按照精简、高效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办事处内部机构设综合部、业务发展部、稽核监察部。 其职责和量化考核标准由办事处制定。 第五条 办事处人员编制 9至 15 人 (驾驶员除外 ),正式编制人员未到位之前,由交流人员补充。 交流人员是指从联社后备高级管理人员中选用到办事处进行培养、锻炼的人员。 交流人员在办事处培养、锻炼时间原则上为 1年,最长不得超过 2年。 第六条 办事处部门负责人职位原则上设经理或副经理 1人。 第七条 办事处人员配备的基本条件及程序。 ( 一 ) 具备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 二 ) 拟调入办事处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省联社明确的办事处进人条件,由办事处推荐,省联社考察; ( 三 ) 选用交流人员须经省联社审批; ( 四 ) 办事处部门负责人,原则上由省联社在编人员担任; ( 五 ) 拟任部门负责人属省联社在编人员的,由省联社考察聘任,属交流人员的,由办事处聘任。 第八条 交流人员在培养锻炼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劳保费等由原单位按原岗位的标准计发,各类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按标准缴纳,外出学习 的培训费用由原单位报销,原单位暂停其通讯费的发放。 第九条 交流人员差旅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联社补贴交流人员每人每月通讯费 150元、生活补助费 300元,按交流人员每人每月 300元下拔房屋租赁费。 家住当地的,不享受房屋租赁费补贴。 生活补助费和房屋租赁费补贴不得以货币形式发放给个人,由办事处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执行的黔农信发〔 2020〕 45号文件同时废止。 26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议事规则 (黔农信党办发〔 2020〕 2号 2020年 3月 19日) 一、总 则 (一)为建立和完善中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议事规则,充分发挥企业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保证党委会议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党委会议事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要求,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紧密围绕全省农村信用联社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央、省委对党组织在企业中的作用的有关规定精神进行。 (三)党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积极推进党内民 主建设,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严格遵守各项议事程序。 二、议事基本范围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令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决议,讨论研究省联社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和决定省联社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党建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安排。 (三)讨论研究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党风党纪情况。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干部的考核、奖惩、调动和任免工作。 (五)听取领导班子成员思想、工作、作风建设等方面情况的汇报,研究制定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 设的内容、方法和措施。 (六)听取省联社理事会工作报告、经营工作报告及对重大问题的情况通报;参与省联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工作的安排。 (七)研究和决定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内容和方法以及经验的交流与推广。 (八)研究群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工会、共青团组织的工作汇报,支持群众组织 27 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九)研究决定各部门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有关事宜。 (十)党委书记认为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工作。 三、议事基本形式 (一)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领导班子 民主生活会等形式。 (二)党委会议每两月召开一次,因特殊原因可提前或推后。 遇有重大事宜,可随时召开。 四、议事基本程序 (一)需提交党委研究决定的议题,省联社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要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有关人员意见的前提下选定。 议题要明确、中心内容要突出,要在提交问题的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建议,否则,不予上会研究。 (二)需提交党委研究决定的议题,由省联社相关部门或分管领导提出的,经党委书记认可后,方可提交会议。 需党政协调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主任共同商定。 会前未确定的议题,不得在党委会 上临时动议。 (三)上述党委议事的各类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党委副书记主持。 (四)已确定党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由议题提出部门负责人汇报。 议事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及时正确地归纳各方面意见。 凡需表决的议题,须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方可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五)凡属党委议事决定的事项,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由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抓好具体的贯彻落实、检查和考核; 党委办公室要将实施情况和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党委。 (六)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记录内容要准确、完整,字迹清楚;需出会议纪要的,经党委书记审核同意后发布,并做好存档备案。 五 、党委议事纪律 (一)会议时间一经确定,应参加会议人员不得缺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 28 须提前征得党委书记同意。 需变更会议时间,党委办公室应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二)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委员必须坚决执行,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 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 党委会议讨论。 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三)遵守保密纪律,严守会议秘密。 对党委会议内容、会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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