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市场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全体员工严格遵照执行,制度文本作为申领许可证材料报送工商部门登记, 自觉接受工商部门 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 (一)本单位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 (三)如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的,本单位保证在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及增加经营范围后,方始经 营。 二、本单位 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 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 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 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本单位不得 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 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四、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 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 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六、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 、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 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本单位法定 代表人是食品安全责知识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培训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培训教育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专业技术的指导、培训。 二、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参加学习培训、考试情况。 四、实行月度学习制度,做好学习记录。 五、组织全员参加有关职能机关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六、实施问题检讨制度。 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问题,或者违反本单位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必须在员工会议上进行检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点评,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警示教育。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班上不戴戒指,手表,手镯。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 ,擦餐 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要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嚏。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食品仓储保管运输制度 一、食品贮存方法 (一)低温贮存 冷藏贮存: 0℃- 10℃条件下贮存 冷冻贮存: 29℃- 0℃条件下贮存 (二)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 清洁卫生 通风干燥 无鼠害 二、食品贮存库的要求: (一)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实。 (二)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三)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 无有害昆虫。 (四)高温冷库温度控制在 4℃- 0℃。 低温冷库温度控制在 18℃以下。 三、食品贮存安全管理 (一)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 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二)各类食品成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三)存放的食品成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 离地 20CM- 30CM,离墙 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四)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五)仓库要定期打扫。 (六)食品存贮设备、容器无毒无害,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成品存贮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七)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食品和有异味的食品。 四、食品运输安全管理 (一)运输工具 (包括车厢、各种容器等 )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二)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 ,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 经 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 ,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 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二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三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 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四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五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六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 ,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进销货记录制度 (建立一票通制度使用电子台帐的除外) 第一条 由专职员工(质量检查员)负责填写《商。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