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行应组织反假人民币和爱护人民币宣传活动;征订反假货币宣传材料,并在营业网点大厅内常年摆放;建立电子化反假货币宣传站。 第 二 十 八 条 商业银行应组织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月活动,并按时报送宣传月总结和照片资料。 第三节 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 二十九 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合理需要原则,无偿为公众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三 十 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 剔标准》对回笼款项进行整点、挑剔。 第三十一 条 商业银行对外支付现金应 进行清分并记录冠字号码,确保不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和假币。 7 第 三十二 条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拒绝兑换;兑换程序要规范、兑换标准要准确。 第 三十三 条 商业银行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对写有“法轮功”反动宣传内容的人民币,不得对外支付,应作为残缺、污损人民币处理。 一次发现写有“法轮功”反动标语人民币 20 张以上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 第 三十四 条 商 业银行 应 刻制规格统一、带有本机构名称的“全额”、“ 半额”专用章并建立《残缺、污损人民币登记簿》,设 专人保管。 第三十五 条 商业银行应配备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尺和残缺、污损人民币电子兑换仪。 第三十六 条 商业银行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的兑换标准执行,并向持有人说明认定结果。 持有人同意认定兑换结果,且符合兑换标准的,商业银行 应当面在其 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上加盖“全额”或“ 半额”章并 登记《残缺、污损人民币登记簿》。 不符合兑换标准的 ,退回持有人。 持有人对商业银行认定的兑换结果存在异议 ,或商业银行难以把握兑换标准的,经持有人要求, 认定 行应出具《商业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认定证明》并退回 残缺、污损人民币, 告知持有人可携带残缺、污损人民币和商业银行开具的《认定证明》,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8 第三 十 七 条 商业银行 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应当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全额”或“半额”章。 第三 十 八 条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网点在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 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 2020〕280 号)要求和程序办理,切实履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义务。 其他营业网点对于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应按就近原则将客户引导至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网点。 第四节 假币收缴与鉴定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应由办理行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用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 名章等。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收缴行应向持有人出具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收缴行遇客户存有异议的,应填写《货币鉴定申请书》,并在货币真伪认定结果栏加盖假币收缴专用章, 告知客户 申请鉴定 程序。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并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20 张(枚)(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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