沼气施工合同内容摘要:

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 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14 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依法实施有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8.安全防护 18. 1 承包人的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9.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 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大型过 8 小时; 15 (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人应当在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局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1.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 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在约定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7 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之日起向承包方 支付 工程 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2.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结果 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2. 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本通用条款条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人价款, 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16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的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实 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有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因承包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 材料设备的保管,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院地并重新采购; (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17 (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 5)供应 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 人负责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5.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 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 前 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标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的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6.工程设计变更 18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 1)更改工 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 3)改变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时,承包人承担由引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 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7.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提或分享。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 变更价格, 19 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工程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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