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通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摘要:

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 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 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项目经理 、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 工期。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 (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 4)向承包人提 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 (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8 (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 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 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订或提出 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 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有 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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