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成华区服务中心大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在建设管理单位向业主支付本合同价款 10%计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合同生效时间: 2020 年 月 日 业主(公章): 建设管理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合 同 条 款 第一条 定义 项目:指业主投资建设的。 业主:本合业主为成都市睿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管理单位:本合同建设管理单位为。 :指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就本项目签署的由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建设管理单位在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确认的澄清文件)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服务:指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业主的要求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所承担的工作及责任,包括任何约定的附 加服务。 :指与业主签订合同,同时服务于本项目,具有承包主体资格的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单位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 :指由业主指派、负责本项目工程现场管理方面工作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指业主与承包人之间达成的,一项或多项有关本项目的施工和采购等方面事项的协议。 :指业主为实施本项目的建设而必须从政府的有关主管机构或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类似的文件。 项目经理: 指建设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派在该项目上的负责人。 项目管理部:指由项目经理在本企业的支持下组建,进行本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 一方:指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双方: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第三方:指除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以外的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或当事人。 日:指公历日 月:指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中的任何一日至下个月对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 、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内容 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在业主确定的时限内,完成下列工作: 项目前期 办理项目前 期的所有报建手续,直至施工许可证的取得。 勘察、设计阶段 参与项目设计全过程,对各阶段的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包括向业主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向业主提出具有专业性的意见。 负责对设计院进行设计联络,将有关信息及时向业主汇报。 招投标阶段 根据国家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施工现场管理阶段 根据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建设管理单位必须熟悉施工合 同),结合自身的经验和项目技术要求,向业主和施工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 详细复核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技术文件的完备性、经济性、合理性、专业性,并就此发表建设性意见,在报业主批准后,负责检查落实。 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督促施工单位规范施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记录并与监理工程师协调,及时作出处理。 根据监理工程师审核和建设管理单位复核报业主批准后的工期进度计划,建设管理单位要随时与总进度 计划进行比较,对工期出现的偏差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最终达到按期完成的目标。 严格按照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价进行投资控制,除非业主认可的设计变更,不得增加任何投资费用。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施工合同中的要求,检查承包商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督促承包商安全施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要求整改并落实整改结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着手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半小时内必须报告业主。 在文明施工方面,必须 按照全国、四川省、成都市的相关标准 执行监督。 关于变更洽商签证及支付 关于变更洽商签证事项,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现场管理中,按下述要求开展工作: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经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三方共同审核签字,报业主确认后方可实施。 审查施工单位的用款计划。 处理各种索赔事宜,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批准。 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施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报监理人、造价机构审查后,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查(签字)。 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 2 日内完成 审查确认工作。 现场日常管理 按期或者按业主管理制度、工作要求的规定自行组织项目建设的会议,并且定期汇报会议决议和执行情况。 按时派人参加业主召开的有关项目建设的协调会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 按照项目信息管理的要求,按周、月向业主提交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及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报表,主要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存在问题、问题解决方案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为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建设管理单位必须负责协调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当地街道办事 处、派出所等对外关系。 根据业主与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以及业主的管理办法,协调处理好本工程总承包商和各分包商之间的关系,对违反合同执行和业主管理办法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批准。 积极支持和配合业主委托的为本项目服务的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工作,协助上述中介机构做好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款拨付和施工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履行现场管理必要的审查、签认手续。 根据业主要求,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有关的论证会,以及 涉及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招(评)标、报建、现场管理直至缺陷责任解除期的所有的对内、对外的一切接洽、会议及活动等。 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办理一切与工程竣工有关的手续,确保业主及时获得与工程竣工有关的一切文件、证书,履行必要的签字确认手续。 审查、接收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归整的技术资料,复核其规范性和完整性,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并将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完整地移交给业主。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做好对相关单位的通知与安排工作。 协助业主指定的工程造价单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 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的前期准备及物业移交工作。 缺陷责任期内继续负责履行建设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履行职责。 完成业主安排的其它工作。 、建设管理单位服务要求 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目标的实现,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业主的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不得越权以任何形式干 涉和影响业主对建设项目的实质性权力,包括业主最终的决策权、决定权、财务控制权。 建设管理单位不得进行违法代理,以双方代理、自己代理、利己代理等等形式滥用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代理,与项目利害关系人串通、共谋获取不当利益,以各种形式弄虚作假欺骗业主或者政府部门,违法转让、分包管理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和项目的利益。 工作时限要求: 合同签订后,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招标、报建工作必须在60 日历天以内完成,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标志;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房建开工令的同时, 业主将施工场地正式移交给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 日历天内完成房建工程,以房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标志。 人员保证与变更 建设管理单位应就本项目组建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人员的资历、素质和构成应满足本项目的需要,派驻该项目的建设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中所报的人员一致。 建设管理单位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本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并在整个建设管理服务期内保持所派驻人员的相对稳定。 常驻本项目的具有业主认可的资质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 4 人。 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 进展情况,适时增派精通本行业务、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 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所委派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能够适应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其主要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得到业主的认可。 尽管建设管理单位已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建设管理服务人员,但若业主认为所派驻的人员仍不能满足建设管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工程质量、进度及建设管理服务合同项下其他方面的管理服务时,业主有权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另外增派管理服务人员,建设管理单位应立即予以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建设管理单位的投 标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 但如果现场建设管理人员的增加是由于建设管理单位应业主的要求履行与工程无关的附加服务造成的,业主可以按照附加服务补充协议的约定另行支付附加服务费。 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建设管理服务过程中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除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外,还必须具有建设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保证每天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 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与业主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建立并保持稳定的工作联系,并不得在建设管理单位的其它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建 设管理服务人员的作息制度应与现场施工相吻合。 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这些人员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 2 天,则必须提请业主批准后方可离开;如果需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 3 天,则管理单位必须在有关人员离开前派驻同等资质的人员来替换。 建设管理单位因故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主要建设管理服 务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必须以同等资历的人员代替。 辅助工作人员 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和招标文件中对管理服务人 员的相应资质要求自行聘用建设管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建设管理单位正常的管理服务工作范围之内,建设管理单位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 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具有自主招标能力,根据业主的具体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的招标工作。 工程质量,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会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工程进度,必须保证按照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会同最终约定的工期完成。 工程投资,必须 控制在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总额内,业主认可的设计变更除外。 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对经过其派驻项目经理签字的工程造价变更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 安全要求,不得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着手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在半小时内必须报告业主。 文明施工,必须按照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实施,不得被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或被媒体负面曝光。 根据业主要求,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有关的论证会,以及涉及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的检查、招(评)标、报建、现场管理直至缺陷责任解除期的所有的对内、对外的一切接洽、会 议及活动等,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如相关人员的误餐费、人工费、专家咨询费、接待费、场租费等等。 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业主及工程利益的前提下,协调好与本工程有关的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对外关系,处理各种投诉事项。 协调处理好与本工程有关的对内关系,主要指与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各方的关系。 一方面,协调处理好上述各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另一方 面,上述各单位各自根据其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明确其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各自履行法定职责。 建设管理单位与上述各单位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更不得凌驾于上述单位之上。 根据业主授权,建设管理单位有权牵头组织上述各单位,共同完成该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在业主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业主安排的工作。 所有需建设管理单位确认的事项,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 2 日内予以正式的书面答复。 物业准备及物业移交不得引起任何纠纷,若产生纠纷,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处理。 用于项目实施的所有费用和付款均须 按照业主要求的管理模式、付款程序和本合同的规定,最后获得业主批准。 项目资金的使用须接受业主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检查。 建设管理单位须将业主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付款程序通知本项目涉及的所有各方,并且必须协助业主贯彻执行。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一方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 示、要求、请求、支付申请、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图纸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依据,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并办理签收手续。 必须保证用于该项目的车辆不得少于 3 辆(排量 升以上)。 第 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的权利 业主对该工程建设的所有事项,拥有最终的确认、解释权。 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的不当履行建设管理单位职责、义务和(或)不当结果做出处罚的权。成都成华区服务中心大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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