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范本(空表内容摘要:

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 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 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l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 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11 (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担有关费用; (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可以将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能履行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2 )向 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 12 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 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未能履行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 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 ,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中约定。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 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 13 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 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 2 因发包 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 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4 (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 、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 6 )不可抗力;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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