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内容摘要:

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制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 40 日内对 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 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 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为不合格: (一) 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 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 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得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 建筑业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制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 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 %以上 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除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 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由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 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三) 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一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20年 7月 1日起施行, 1995年 10月 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48 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建建 [2020]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87号),我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自 2020年 7月 1日起施行。 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 [1995]666 号)、《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建师 [1993]770 号)、《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号)同时废止。 二 OO一年四月二十日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企业注册资本金 3亿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企业近 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 15亿元以上。 企业其 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企业近 5年承担过下列 6项中的 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 1) 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2) 高度 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 3) 单体建筑面积 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4) 单跨跨度 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5) 建筑面积 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 6) 单项建安合同额 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企业经理具有 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 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 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300 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 12人。 企业注册资本金 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6000万元以上。 企业近 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2亿元以上。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企业近 5年承担过下列 6 项中的 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 1) 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2) 高度 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 3) 单体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4) 单跨跨度 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5) 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 6) 单项建安合同额 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企业经理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 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 的人员不少于 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以上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 12人。 企业注册资本金 202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2500万元以上。 企业近 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8000万元以上。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5年承担过下列 5项中的 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 1) 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2) 高度 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 3) 单体建筑面积 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4) 单跨跨度 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 程; ( 5) 单项建按合同额 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企业经理具有 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 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以上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 10人。 企业注册资本金 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700万元以上。 企业近 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2400万元以上。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 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金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 1) 40层级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 2) 高度 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 3) 建筑面积 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金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 1) 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 36 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 2) 高度 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 3) 建筑面积 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 体。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金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 1) 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 24 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 2) 高度 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 3) 建筑面积 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注: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 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 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企业注册资本金 3亿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企业近 3年年平均公路工程结算收入 15亿元以上。 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企业近 10年承担过下列 4项中的 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 100公里以上; (2) 累计修建高级路面 400万平方米以上; (3) 累计修建单座桥长≥ 500米货单跨跨度≥ 100米的公路特大桥 6座以上; (4) 完成过单项合同额 1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 3个以上。 企业经理具有 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 15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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