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doc内容摘要:
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 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 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 40 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8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 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 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 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问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 9 同价款 0. 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 十九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一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995 年 10 月 6 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48 号)同时废止。 10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8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 建建 [2020]82 号,以下简称《标准 》),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证书的授予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 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资质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业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规定》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 ( 1)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 2)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 ( 3)以上( 1)、( 2)所列 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 上述企业,征得母公司同意后,可以通过注册所在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对需要报送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由建筑管理职能处(室)统一归口,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报。 三、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资质或者多项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 项资质。 11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 5项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除主项资质外,还可以申请不超过 5项的相近专业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规定》第十三条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是指施工总承包企 业投标或承包施工总承包项目,和承担的总承包项目范围内各专业工程的施工,不必申请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建筑业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资本金、净资产可以和其他共用,不必累加。 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分别达到各项和增项资质等级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其同序列、同等级的增项资质进行互换。 对施工总承包序列和 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暂定”的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可视企业实际情况对其承包工程范围进行限制。 四、申请材料 1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并且手续完备。 如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1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 ,需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份。 申请铁道、 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1附件材料对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是指《规定》第八条(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申请升级的建筑业企业,附件材料除《规定》第八条(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外,还包括《规定》第九条(一)~(三)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当年的 C101表及近三年的 C10 C103表)。 1建筑业企业 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资质 12 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 企业 (集团 )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将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设备、工程结算收入等作为母公司的资质条件。 1附件材料中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称证书和身份证、财务和统计报表、合同、质量验收、安全评估等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其中资质证书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有缺页。 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1直接接收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 具体承担审核任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doc
相关推荐
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制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经 浙江 省 建设厅 审查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编号 (浙 )JZ 安许证字 [2020]040319,各项目部都持有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符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下列职责:
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 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件按照 安全生产 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 ,不多领、冒领、不送人、不变卖。 ,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工作时间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护用品,是安全操作规程中首要规定,经安全检查在上班时间未使用相应规定的防护用品,按违章作业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五、防护用品使用标准及其它规定 18 、不同工作环境、不同劳动条件及不同劳动强度,规定发放标准及使用期限。 ,在使用期限上要有所区别,不能强求统一
,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群众监督,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一、贯彻执行全国总工会修改后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 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三个条例的实施意见》,并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落实职工代会劳动安全卫生汇报制。 对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 第(二)项 —— 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 十五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 (四)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 第(三)项中的 石油管道、高压燃气管道、次高压燃气管道 部分 —— 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