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油气管道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 第(二)项 —— 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 十五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 (四)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 第(三)项中的 石油管道、高压燃气管道、次高压燃气管道 部分 —— 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 ; 第(四)项 —— 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 活动: ……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 第(五)、(六)项中的 石油管道、高压燃气管道、次高压燃气管道 部分 —— 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 根植物 ……” ; 第(五)项中的 中压、低压燃气管道 部分 —— 依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五条 “ 禁止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 2.属于创设性规定的禁止行为包括: 12 第(三)、(六)中的 中压、低压燃气管道 部分 —— 因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中的规定并不完全适用城市燃气管网(主要由中、低压燃气管道组成),故根据广州市实际情况对此部分禁止距离进行了调整。 同时还参考了以下规定: ( 1)《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 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一)低压、中压、次高 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6米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6米范围内的区域;(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6米至 50米 范围内的区域。 ” ( 2)《中山市油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第九条 “ 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一)压力( — )的石油管道中心线两侧各 5 米范围内的区域;(二)压力( —)的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 5 米范围内的区域;(三)压力( — 10MPa)的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 10米范围内的区域;(四)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设施企业与水利、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并设置安全标志。 ” ( 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2020)中的安全间距,参见《办法》第十六条说明。 第十八条(限制行为) 在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 限制进行以下行为: (一)进行工程施工(敷设管道,从事钻探、打桩、顶进 、开挖等 作业); (二)挖掘以及在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设施旁修筑建(构)筑物。 说明:本条是关于 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限制 行为的规定。 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 任何单位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时,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一)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二)埋设地下电(光)缆; (三)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并结合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13 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 ” 的规定拟定。 第十九条 (穿越河流的 油气 管道设施 保护 ) 穿越河流的 油气 管道设施,由 油气 管道 运营 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 在依照前款确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 油气 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 道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者可能危及 油气 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水下作业。 说明:本条是关于穿越河流的油气管道设施保护的规定。 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穿越河流的管道设施,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 在依照前款确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者可能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水下作 业 ”拟定。 第二十条 (施工保护) 建设单位 在进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限制行为前, 应 当 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油气管道 运营 企业查询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油气管道设施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油气管道设施资料。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 当 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会同施工单位制定油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方案,并在开工前 15 日 通知14 油气管 道 运营 企业,安全保护方案得到油气管道企业认可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管线资料中未标注的油气管道设施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向建设单位和油气管道 运营 企业报告,并做好相关的补救措施。 工程施 工作业损坏油气管道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油气管道 运营 企业,并采取应急保护措施。 说明:本条是关于施工保护的规定。 依据《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第四条 “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和 第七条“ 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 以及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通知燃气企 业,施工单位的保护措施得到燃气 企业的认可后,方可施工。 施工时,燃气企业可以派人到施工现场监护”和 第四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损坏,燃气泄漏或者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的人员 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应当立即通知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消防部门”的规定进行 补充修改。 第二十一条 (开挖审批)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在涉及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的道路开挖审批时,应 当 要求申请人提供经油气管道 运营 企业认可的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后,方能批准。 说明:本条是关于 涉及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 护区域内的道路 开挖审批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 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15 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和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建设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通知燃气企业,施 工单位的保护措施得到燃气 企业的认可后,方可施工。 施工时,燃气企业可以派人到施工现场监护”等规定拟定。 第二十二条 (油气管道设施迁移)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移油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 征得油气管道设施原所有人及 油气管道 运营 企业 的同意。 油气管道设施的迁移应当由 油气管道 运营 企业报油气管道设施所在区 、 县级市的经贸或市政部门审批 ,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审核批准对油气管道设施进行临时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油气管道 运营 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由油气管道 运营 企业负责向市规划部门备案。 说明:本条是关于油气管道设施 迁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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