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摘要:

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并取得 7 天酒店集团核发的资格证书)。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师:本项目 设甲方工程经理,甲方工程经理签证权限不超过 本合同设置的工程经理 签证权限额度。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指 甲方、乙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 (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 或相对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6 / 50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 担的责任。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本施工合同。 ( 2)本工程项目之 《 7 天连锁酒店集团工程应用手册》、 《 7 天 连锁 酒店集团标准图集》 、 《 7 天连锁酒店集团工程清单报价表( 2020 年 6 月修订版) 》、《 7 天连锁酒店甲指乙供材料清单 ( 2020 年 6 月修订版 ) 》 、《 7 天连锁酒店集团装修工程验收单 》 、 《项目质检评分表》 、《 7 天连锁酒店集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上述内容变更时,按甲方的发布日期自动适用最新日期的版本。 ( 3)本合同专用条款 ( 4)本合同通用条款 (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6)项目建设方案、图纸 ( 7)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乙方协商解决。 3.语言文字和运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 ,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适用标标准、规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 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 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图纸 甲方向乙方提供该项目的平面图纸,具体细节按照合同中工程承包范围的专用条款执行。 乙方应履行图纸的保密义务。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8 / 50二、双方一 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监理 实行工程监理的 项目 ,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乙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约定行使职权,甲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 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甲方指派时) ,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在专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师相 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甲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委派和指令 (如甲方指派工程 师的项目此条生效) 甲方委派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2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 委派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 乙方对工程师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进行确认。 工程师发出指令有失误时,甲方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 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 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 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 2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乙方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 甲方 , 甲方 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乙方案)和 甲方 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 甲方 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 甲方 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若甲方发现乙方派 驻现场之项目经理为非本合同约定人员、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可立即要求停工,并追究乙方停工损失费 万元 /天。 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甲方工作 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20 / 50(1)交接该项目的施工场地;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提供 2 米以上的通道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协助乙方找到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9.乙方工作 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 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1)根据甲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 甲方 确认后使用; ( 2)向 甲方 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严格执行施工消防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施工安全,防 火,物业及所属设施设备担当全部责任。 (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 9)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 乙方未能履行 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及《进场确认通知书》前不得进驻项目现场,如有违反,视为对甲方合法权利的侵犯,甲方不承担任何付款义务并可采取相应合法行为清场,所 产生的后果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须向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乙方应在该项目进场后 4 天,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 甲方 , 甲方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 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乙方必须按 甲方 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 甲方 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 甲方 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 甲方 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乙方应当按照该项目的进场通知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 ,应当不迟于该项目的进场通知书的开工日期前 3 天,以书面形式向 甲方 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 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 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2 个工作日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 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甲方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 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甲方 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2 个工作日内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 甲方 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 完工程。 乙方实施 甲方 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甲方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甲方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 2 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22 / 50 因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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