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家墩村城中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文件内容摘要:

而获悉后,将告知竞买人,并有权取消该地块的交易;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因在此期间未以上述方式知悉或查封、冻结、强制执行及权属纠纷等事实发生在挂牌成交之后的,由竞得人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二十四、挂牌公告的内 容与本挂牌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挂牌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为准。 二十五、 2020 年 12 月 24 日 17 时 前,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挂牌补充文件的形式对挂牌文件作澄清和修改,有意竞买者应查阅数字武汉网站( )、武汉土地市场网( )上的挂牌补充文件。 补充文件视为挂牌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十六、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本须知拥有最终解释权。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二 〇 一二 年十二月五日 竞 买 规 则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挂牌程序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容积率、起始价等予以公布; (二)受理竞买申请,审查核发《竞买回执单》; (三)竞买人填报《竞买报价单》,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格; (四)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据挂牌期限内的报价,按照本规则确定竞得人。 二、挂牌期限届满 ,在武汉市江天公证处的监督下,由挂牌主持人按下列规则确定本挂牌地块的挂牌结果: (一)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在挂牌期限内未收到有效报价,挂牌不成交; (二)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在挂牌期限内只收到一个竞买人提交的有效报价,如报价不低于底价,挂牌成交;如低于底价,挂牌不成交; (三)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在挂牌期限内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提交的有效报价,且在挂牌期限截止前 10 分钟内(即 2020 年 12 月 25 日 9 时 50 分至 10 时整)未收到有效报价的,如挂牌期限内最高有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如最高有效报价相同的, 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如该最高有效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四)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在挂牌期限内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提交的有效报价,且其中至少一个有效报价是在挂牌截止前 10 分钟内(即 2020 年 12 月 25 日 9 时 50 分至 10 时整)收到的,则应在挂牌期限截止后,进入现场竞价程序,按下列现场竞价规则确定挂牌结果: 本挂牌地块的所有竞买人均有现场竞价资格。 有意参与现场竞价者,应按照主持人的要求领取现场竞价号牌,并须以举牌应价方式进行现场竞价(未按照主持人要求提出异议又未领取号牌者,视同放弃现场竞价资格)。 现场竞价起始价为挂牌期限内(截止 2020 年 12 月 25 日 10 时整)的最高有效报价增加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 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后,竞买人举牌应价。 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为竞得人,若最高报价低于底价,则挂牌不成交。 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三次无人应价时,挂牌期限内(截止 2020 年 12 月 25 日 10 时整)的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如该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则挂牌成交,低于底价则挂牌不成交。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二 〇 一二年 十二月五日 规划设计条件 (以武汉市规划部门最终核发的条件为准) 单位待定: 你单位对贺家墩村 的 k1 地块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申请,已经我局研究,同意按以下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一、规划用地情况 规划净用地面积 : 25119 平方米 ( 以实测为准 ); 规划用地性质: 居住用地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用地位置: 江 汉 姑嫂树村(详见规划用地范围线)。 二、土地使用强度 建筑面积:不大于 95310 平方米 (其中商业服务业建筑面积 14220 平方米 ); 容积率: 根据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比值计算 ; 建筑密度:不大于 25%; 建筑高度:结合具体方案确定; 绿地率:按《武汉市 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三、建筑设计要求 遵照《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四、特殊要求 该项目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 [2020]173 号)文件要求和代拆规划控制用地的规划设计要求(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1 地块、武规条字 [2020] 号 - U2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3 地块、 武规条字[2020] 号 - U4 地块、武规条字 [2020]192 号- U5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6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7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8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9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10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11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12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13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14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15地块) , 落实该村 规划要求的用地代拆。 该地块的 容积率 按建筑面积与未实测的净用地面积比值约为。 按照该地块建筑面积不变的原则,净用地以实测为准,地块实际容积率按建筑面积与实测后的净用地面积比值为准。 地块建设时需结合区域公共通道规划和城市道路系统进行规划设计 ,公共通道 宽度不小于 12 米,保证公共通道功能。 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意见》(武政规 [2020]1 号文)落实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要求。 避免在临姑嫂树 路的住宅底部设置商业裙房。 在建筑总平面方案中应加强城市设计,优化城市空间,强调建筑布局的有序和节奏。 住宅建筑户型结构比例应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发办[ 2020] 37 号文 )和武汉市的相关实施细则执行,该用地位于 二 级控制区 片 ,其中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的商 品房建设面积不低于住房总建筑规模的 60%。 五、遵守事项 本规划设计条件作为供地及规划建筑设计的必备条件,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本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指标。 如确需调整,必须重新向原批准机关申报调整规划设计条件。 本地块供地前应先进行现状权属调查,确认权属无争议后再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按《土地 成交确认书》要求确定用 地单位。 规划设计条件 (以武汉市规划部门最终核发的条件为准) 单位待定: 你单位对贺家墩村 的 k2 地块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申请,已经我局研究,同意按以下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一、规划用地情况 规划 净用地面积: 10295 平方米 ( 以实测为准 ); 规划用地性质: 居住用地 ; 用地位置: 江汉 区 贺家墩 村(详见规划用地范围线)。 二、土地使用强度 建筑面积: 不大于 55690 平方米; 容积率: 根据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比值计算; 建筑密度:不大于 25%; 建筑高度:结合具体方案确定; 绿地 率:按《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三、建筑设计要求 遵照《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四、特殊要求 该项目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 [2020]173 号)文件要求和代拆规划控制用地的规划设计要求(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1 地块、武规条字 [2020] 号 - U2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3 地块、 武规条字[2020] 号 - U4 地块、武规条字 [2020]192 号- U5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6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7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8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9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10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11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12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13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14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15地块) , 落实该村 规划要求的用地代拆。 该地块的 容积率 按建筑面积与未实测的净用地 面积比值约为。 按照该地块建筑面积不变的原则,净用地以实测为准,地块实际容积率按建筑面积与实测后的净用地面积比值为准。 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意见》(武政规 [2020]1 号文)落实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要求。 K2 地块原控制的 267 个社会停车位在 K7 地块中复合。 在建筑总平面方案中应加强城市设计,优化城市空间,强调建筑布局的有序和节奏。 住宅建筑户型结构比例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发办[ 2020] 37 号文 )和武汉市的相关实施细则执行,该用地位于 二 级控制区 片 ,其中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建 设面积不低于住房总建筑规模的 60%。 五、遵守事项 本规划设计条件作为供地及规划建筑设计的必备条件,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本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指标。 如确需调整,必须重新向原批准机关申报调整规划设计条件。 本地块供地前应先进行现状权属调查,确认权属无争议后再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按《土地 成交确认书》要求确定用地单位。 规划设计条件 (以武汉市规划部门最终核发的条件为准) 单位待定: 你单 位对贺家村 的 k3 地块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申请,已经我局研究,同意按以下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一、规划用地情况 规划净用地面积: 9314 平方米( 以实测为准 ); 规划用地性质: 居住用地 ; 用地位置:江汉区 贺家 村(详见规划用地范围线)。 二、土地使用强度 建筑面积: 不大于 53970 平方米; 容积率: 根据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比值计算; 建筑密度:不大于 28%; 建筑高度:结合具体方案确定; 绿地率:按《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三、建筑设计要求 遵照《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和《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四、特殊要求 该项目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 [2020]173 号)文件要求和还建用地的规划设计要求(武规条字 [2020] 号- H1 地块、武规条字 [2020] 号- H2 地块、武规条字 [2020] 号- H3 地块、武规条字 [2020] 190 号- H4 地块)、代拆规划控制用地的规划设计要求(武规条字 [2020] 号- U1 地块、武规条字 [2020] 号- U2 地块、 武规条字 [2020] 号 — U3 地块、武规条字 [2020] 号- U4 地块、武规条字 [2020]192 号- U5 地块、武规条字[2020] 号- U6 地块、武规条字 [2020] 号- U7 地块、武规条字 [2020] 号- U8 地块、武规条字 [2020] 号- U9 地块、武规条字 [2020] 号- U10 地块、武规条字 [2020] 号- U11 地块、武规条字 [2020] 号- U12 地块、武规条字 [2020] 号- U13 地块、武规条字 [2020] 号 — U14 地块、武规条字 [2020] 号- U15 地块),落实该村的还建用地建设和规划要求的用地代拆。 该地块的 容积率 按建筑面积与未实测的净用地面积比值约为。 按照该地块建筑面积不变的原则,净用地以实测为准,地块实际容积率按建筑面积与实测后的净用地面积比值为准。 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意见》(武政规 [2020]1 号文)落实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要求。 在建筑总平面方案中应加强城市设计,优化城市空间,强调建筑布局的有序和节奏。 住宅建筑户型结构比例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 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发办[ 2020] 37 号文 )和武汉市的相关实施细则执行,该用地位于 二 级控制区 片 ,其中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建设面积不低于住房总建筑规模的 60%。 五、遵守事项 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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