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社会服务热线中心二期项目主机及网络设备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不按要求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经澄清后,若偏差仍存在,且不可接受,投标人则被认为是 “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其投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5. 确定中标候选人 本次招标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在有效标中按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即技术分与商务分之和)高低进行排序,得分前二名的投标人确定为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投标报价低的排序第一;得分且投标报 价相同的,技术指标优的排序第一)。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或者经质疑,招标人审查后,确因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质疑成立的,招标人根据采购人要求视情况确定是否由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对决标结果不做任何解释,也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6. 评标细则详见第 六 部分 “评标原则及方法 ”。 六 授予合同 1. 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 将 在 “ 温州市 公共资源交易 网 ” 上公告,各投标人对评标结果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进行署名投诉或提出质疑,但需对投诉或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恶意 投诉、质疑 导致授予合同的期限延期的,应按延期天数每日 1000元的标准对招标人予以赔偿。 2.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授标时更改采购 服务 的权力 温州市政府集中采购 项目 编号: ZGB202012160216 第 12 页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 权对 采购 服务在一定幅度范围内予以增加或减少 ,但不得对 报 价和其他的条款和条件作任何改变。 4. 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 在签订合同前,采购人有权在中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要求中标单位对商务报价中的不平衡报价和缺漏项进行调整,如果中标单位无合理理由拒绝调整,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且将导致其它进一步的赔偿和处罚。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修改文件、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及经投标人和评委双方签字的询标纪要和中标通知书均作为合同附件。 拒签合同的违约责任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借故否认已经承诺的条件而拒签合同的,以违约处理,其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中标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一份合同文本复印件报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5.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须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供货、 安装完成并通过最终验收之日止有效。 有效期满后,买方应及时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卖方。 温州市政府集中采购 项目 编号: ZGB202012160216 第 13 页 第二部分 合同 主要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述语应解释为: “ 合同 ” 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 合同价 ” 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工地价)。 即:货物的供货、税金、包装、运输、保险、装卸、安装调试、检验、配合验收、技术服务、售后服务、质保期保障、材料等全部费用、实行固定 费用总包干。 “ 货物 ” 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其它材料。 “ 服务 ” 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 现场 ” 是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运行的地点。 “ 验收 ” 是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 标准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 如在招标文件中无相应说明, 则以国家颁布的最新版本标准或行业(部)标准或相应的国际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行业(部)标准的则按企业标准执行。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 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卖方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 包装要求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 质。 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储存等并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复杂情况(例如恶劣天气)和温州地区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问题。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每一包装箱内必须附有装箱清单、合格证和齐全的技术资料等。 5. 装运标记 温州市政府集中采购 项目 编号: ZGB202012160216 第 14 页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侧用不可擦除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标注下列标记: 收货人 货物名称和箱号 合同号 发货 标记(唛头 ) 到达站或到货地点 外型尺寸(长 宽 高用厘米表示 ) 毛重 /净重(用公斤表示)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 “重心 ”和 “吊装点 ”以便装卸和搬运。 同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还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 “小心轻放 ”、 “防潮 ”、 “此端向上 ”、 “请勿倒置 ”“保持干燥 ”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志。 6. 交货方式及地点: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买方指定的现场并落地就位。 有关 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在现场交货条件下,卖方在货物发运前 15 天,将要发运货物的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箱件数、重量、包装箱尺寸(长 宽 高)和货物的卸车,贮存的特殊要求以及运输工具名称以及启运日期,以传真形式通知买方。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传真形式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交货时间: 合同生效后 30 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 7. 付款方式: 在合同签订 前乙方提供合同总金额 10%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在签约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有权拒签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完成全部设备供货和系统的安装、调试、集成,验收合格,甲方入库报销后 7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100%。 (乙方必需开具合同金额 100%的正式税务发票);同时,供合同总金额 10%的履约保证金转为产品质量保证金,待一年质保期满后,产品无质量问题, 7 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8. 技术文件和资料 提供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种类和数量在本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中规定,买 卖双方可根据采购要求和需要订立具体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交付时间和数量。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途中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3天内将这些文件、资料补齐。 否则买方有权扣除 10%的履约保证金。 温州市政府集中采购 项目 编号: ZGB202012160216 第 15 页 9. 质量保证 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应保证是企业原厂生产的产品而不是其他地方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原包装未拆封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 具有使买方满意的性能,并且确保一次性通过各项检验和测试。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材料和配套件的缺陷所产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的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用与投标时采用的零件、部件或材料来更换有缺陷的或不符合要求的零件、部件或材料,同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 合同项下货物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向买方移交之日起三年( 36 个月) ( 招标文件第五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货物上标明的质量保证期超过以上规定期限的,以标明的质量保证期为准。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对由于产品设计、工艺、材料、配套件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产品质量问题或故障负责。 10. 卖方履约延误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误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 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延期应通过 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除了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情况外,除买方同意延误并不收赔偿费外,卖方延误交货或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 11 条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所有提供的设备交货、安装、调试及验收都应服从买方的统一安排。 11. 误期赔偿费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每 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5%)。 一旦延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2. 不可抗力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破坏性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不可温州市政府集中采购 项目 编号: ZGB202012160216 第 16 页 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期限应予延长,延长时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或双方协商解决。 13. 税费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 由买方承担。 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承担。 14. 违约终止合同 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 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30 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 部分或合同全部,通知到达卖方时合同即行解除。 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 履约保证金的罚没 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给买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买方有权从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补偿。 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或拒绝履行合同 规定的任何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买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另行追索违约赔偿金。 卖方提供的货物须和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货物规格、数量、型号等相符(合同中另有规定除外)如不符,除追究卖方责任外,其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 16. 双方责任 买方 按合同规定向卖方支付货款。 组织对货物的验收。 卖方 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和服务。 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质量问题无条件负责处理。 17. 争端的解决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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