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内容摘要:

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 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 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首要的是群众认可,并尽可能准确。 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簿。 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 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进一步探索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有条件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探索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实行有关部 门共享。 6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 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 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 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经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 7 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 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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