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全措施方案备案内容摘要:

) 形成书面专家审查意见(2 日 ) 负责人签发 (1 日 ) 专家审查意见印发及移交窗口 (2 日 ) 不需审批、不属于 本厅职权范围 材料不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政务服务中心 水利窗口受理,发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 (1 日 ) 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接收材料,首问责任人进行形式审查, 4 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申请人提交 书面申请材料 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 补充材料通知 (当场或 4 日内一次性告知 ) 326 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初步设计 )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行政审批编号 : 388) 名称: 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初步设计 )审批 性质: 非 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 中央投资安排的 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 适用对象 :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 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 [2020]62)目录第 104 项,发布日期: 2020 年 8 月 2 日; (二 )国务院部门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 [2020]1506 号 )第七条:“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已批复的可研报告抓紧组织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 发布日期: 2020 年 8 月 9 日。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1)提交材料齐全; (2)项目建设内容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审查同意; (3)实施方案 (初步 设计 )文件总体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要求,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 (一式 3 份); (2)水利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 (初步设计 )文件 (含概算及图纸 )原件 (一式 10份); (4)技术审查意见。 七、申请书式样 (无 )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327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初步设计 )》审批并组织实施。 九、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建设单位应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提出项目审查的申 请。 受理: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在接到申请的 4 个工作日 (以下简称“日” )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厅职责范围,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 ;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在 1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 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 审查:由水利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委托技术审查机构 (水利厅审查机构为厅水利水电技术中心 )采取包括现场查看、专家评审等形式在内的各种形式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报窗口 (20 个工作日,所需时 间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 流程为:审查机构负责人阅处 (1 个工作日 )、承办人阅处并做好组织审查准备工作 (3 个工作日 )、组织专家审查 (11 个工作日,包括熟悉材料、现场勘察、开会评审等 )、形成书面专家审查意见 (2 个工作日 )、负责人签发 (1 个工作日 )、专家审查意见印发并移交窗口 (2 个工作日 )。 审批:窗口自收到技术审查意见次日进行审批程序,并承诺在 14个工作日内办结,包括窗口承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及协调并提出具体答复意见 (8 个工作日 )、窗口负责人审核 (3 个工作日 )、厅领导审签 (3 个工作日 )。 在 15 日内不能作出 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答复意见文书印发并送达申请人 (8 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 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 15 个工作日 (不含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及组织专 328 家审查时间 )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 )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不需定期检验 329 附件: 《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初步设计 )审批》流程图 注: 以上流程图中“日”指“工作日”。 自治区水利厅审查机构为水利厅农水处。 申请人 委托技术审查机构审查 (20 日, 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 通知申请人修改完善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前置审查承诺办结时间。 需要修改完善材料的 修改完成 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办理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14 日 窗口、有关处室及档案室 存档 本机关领导审签 (3 日 ) 窗口负责人审核 (3 日 ) 窗口承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协调,提出审批意见 (8 日 ) 水利窗口发件并送达 (8 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间 ) 负责人阅处后交承办人(1 日 ) 承办人阅处,做好组织审查准备工作 (3 日 ) 组织专家审查 (包括熟悉材料、现场勘察、开会评审等 )(11 日 ) 形成书面专家审查意见(2 日 ) 负责人签发 (1 日 ) 专家审查意见印发及移交窗口 (2 日 ) 不需审批、不属于 本厅职权范围 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发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 (1 日 ) 当场作出不予受理 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 材料不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接收材料,首问责任人进行形式审查, 4 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补充材料通知 (当场或 4 日内一次性告知 ) 申请人提交 书面申请材料 330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行政审批编号: 390) 名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审批 性质: 非 行政许可 二、 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 中央投资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适用对象 :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 [2020]62)目录第 114 项, 发布日期: 2020 年 8 月 2 日。 (二 )国务院部门文件:国家农发办、水利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国农办 [2020] 26 号 )第二十一条:“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由水利部和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下达。 省级水利部门和省级农发 办事机构负责项目实施计划的转批下达。 省级水利部门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报告的审批。 ”发布日期: 2020 年 2 月 25 日。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 )提交材料齐全; (二 )项目建设内容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水利厅审查同意; (三 )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实施计划下达文件复印件 (一式 3份); (二 )水利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含概算及图纸 )原件 (一式 10 份); 331 七、申请书式样 (无 )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审批 九、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建设单位应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行政审批窗口提出项目审查的申请。 受理: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水利窗口在接到申请的 4 个工作日 (以下简称“日” )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当场做出不受理 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 ;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在 1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 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 审查:由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委托技术审查机构 (水利厅审查机构为水利厅农水处 )采取包括现场查看、专家评审等形式在内的各种形式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报窗口 (20 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 流程为:审查机构负责人阅处 (1 个工作日 )、承办人阅处并做好组织审查准备工作 (3 个工作日 )、组织专家审查 (11 个工作日,包括熟悉材料、现场勘察、开会评审等 )、形成书面专家审查意见 (2 个工作日 )、负责人签发 (1 个工 作日 )、专家审查意见印发并移交窗口 (2 个工作日 )。 审批:窗口自收到技术审查意见次日进行审批程序,并承诺在 14个工作日内办结,包括窗口承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及协调并提出具体答复意见 (8 个工作日 )、窗口负责人审核 (3 个工作日 )、厅领导审签 (3 个工作日 )。 在 15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答复意见文书印发并送达申请人 (8 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 332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 批法定办结时间: 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 15 个工作日 (不含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及组织专家审查时间 )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 )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不需定期检验 333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审批》流程图 注: 以上流程图中“日”指“工作日”。 自治区水利厅审查机构为水利厅农水处。 申请人 委托技术审查机构审查 (20 日, 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 通知申请人修改完善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前置审查承诺办结时间。 需要修改完善材料的 修改完成 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办理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14 日 窗口、有关处室及档案室存档 本机关领导审签 (3 日 ) 窗口负责人审核 (3 日 ) 窗口 承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协调,提出审批意见 (8 日 ) 水利窗口发件并送达 (8 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间 ) 负责人阅处后交承办人(1 日 ) 承办人阅处,做好组织审查准备工作 (3 日 ) 组织专家审查 (包括熟悉材料、现场勘察、开会评审等 )(11 日 ) 形成书面专家审查意见(2 日 ) 负责人签发 (1 日 ) 专家审查意见印发及移交窗口 (2 日 ) 不需审批、不属于 本厅职权范围 材料不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发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 (1 日 ) 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接收材料,首问责任人进行形式审查, 4 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补充材料通知 (当场或 4 日内一次性告知 ) 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 书面申请材料 334 设立、调整一般水文测站和设立、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的批准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行政审批编号 : 391) 名称: 设立、调整一般水文测站和设立、撤销专用水文测站的批准 性质: 非 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中的一般水文测站;单位和个人的专用水文测站 适用对象 :需要设立、调整、撤销一般水文测站或专用水文测站的部门或单位、个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6 号, 2020 年 4 月 25 日发布 )第十四条“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第一、二款“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1)符合广西水文站网规划及广西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2)水文测站改变不削弱水文站网防洪测报、水资源评价功能。 六、申请 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一式三份 ) (1)设立、调整、撤销一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批准申请文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调整、撤销水文测站审批申请表 (见附表 );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见附件 2):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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