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野生近缘植物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项目内容摘要:

的负面影响。 例如,多数农业扩展部门提倡增加除草剂的使用,并成为遗传改良作物推广的主要倡导者。 野生近缘植物的数量情况不明 尽管国家制定了野生近缘植物保护的工作日程,包括拟定优先保护物种的明细表,但 12 很多情况下野生物种的数量都在被查明前就减少了。 例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公认为 GEF 项目窗口的《概念书》中拟定的一个候选保护点),野生稻的数量后来才被发现早已因养鱼塘的过渡修建而大大减少了。 制度、行业和政策情况 农业部是最终负责农业用地管理的部门,自然也负责管理 野生植物生长的地区。 然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属于国家林业局的管理范畴。 尽管野生近缘植物生长在自然生态系统中,但可采用以保护区的管理为中心的生态系统分级保护法( GEF 术语为:优先策略 BD1)来保护这些物种。 国家环保总局也负责保护自然资源,但是对于农业资源,国家环境总局实际上是把责任委托给农业部门,尽管这种责任委托是非官方的。 农业部作为中央政府机构,得到各省农业厅的支持。 省农业厅的机构组成和农业部的一样。 在省内,各地方辖区设有农业局,农业局负责协调其辖区内农业政策的实施。 在地方层面,各辖区中的县也设有农业局。 每个县级农业局由数个部门组成,分别负责农业管理的各个方面。 例如,各农业局都有技术推广服务部门为农民提供技术帮助和建议。 这种服务通常免费提供,除非农民们要求特殊的专业的技术服务(例如发展企业),因为这种服务需要从外界获取。 其他地方政府机构也参与农业管理。 例如,农业发展局(国务院的附属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和县的经济发展计划,这包括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如修建新道路、诊所和学校等。 辖区和县的林业局也可能参与农业管理,尤其是在引入退耕还林计划方面参与管理。 在退耕还林方案中,林业局为农民提供种树苗,并负责赔偿因种植 树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尽管大多数农民通过种子保存为将来提供播种材料,但是他们也可以从种子公司得到新品种和杂交的种子。 种子公司是典型的省级政府附属企业,他们与省级育种单位和中央科研单位相互配合。 直至最近,农业部几乎把经历完全放在增加农业生产和生产能力上。 然而,保护的重要性被逐渐意识到。 例如,在 2020 年和 2020 年之间,农业部建立了:  野生植物近缘种保护领导小组  野生植物近缘种保护审定专家委员会和控制外来物种入侵的领导小组与管理办公室。  转基因农产品安全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 国家生物资源管理协调委员会于 2020 年成立,负责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活动。 这个委员会由来自国家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科技部、质检总局和环保总局等部门的代表们组成。 除台湾、香港和澳门外,各省都成立了与之相应的组织。 20%的县成立了特别组织,而在其他县(镇),由农业管理部门实施对保护工作的管理。 另外,在 2020 年,由民政部批准,在农业部与林业局的共同努力下,国家野生植物保护协会成立。 在农业部和林业局的领导下,这个半官方的协会组织各有关方面宣传相关的政策条例,普及野生植物知识,从而提高民众保护的意识。 这些行动加快了野生植物保护的发展。 2020 年,在农业部的领导下,中国农科院成立了一些特殊研究和合作研究院所。 13 例如,外来有害物种控制中心和国家野生稻保护和利用网络体系。 法律背景 最近几年,中国政府一直非常重视野生植物的原生境保护,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种子法  21 世纪中国农业议程  《生物多样性公约》国家报告(第一、二、三版) 农业部下属部门还颁布了: 农业野生植物管理办法 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麻黄属植物和甘草植物收集和管理办法 农业基因工程安全性管理的实施办法 农业部还起草了有关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和管理的细节条 例。 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为中国野生植物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不仅如此,相关的省(自治区)也颁布了各自的有关野生植物保护的条例,为保护活动提供了驱动力。 然而,这些政策、法律和法规的某些内容要么重复,要么不相一致。 一些基本法律,如刑法,没有任何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条款。 附录 3 提供了有关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其固有缺陷的描述。 有关各项目参与方的分析 主要项目参与方如下: 1. 农业部 农业部主 管全国 除 林区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 外 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部在 2020 年成立了野生植物保护领导小组和野生植物保护专家 审定委员会。 同时,还 设有管理办公室,负责野生植物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农 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设有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各省和部分县已建立的农业环境监测站共计 700 多个。 农业部建立了以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为中心 的 全国农业环境监测网络,该网络也从事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 方面的监测和研究工作。 各省农业厅下设农业环境管理机构 目前全国有 23 个省(市)成立了农业野生植物保护领导小组,并设有办公室,负责野生植物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他们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应该与农业部的目标协调一致。 同样,各县农业局也应该指派一些人员在农业部或农业 厅的指导下负责环境保护和野生植物保护活动。 同时,在省级和县级的保护工作应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灵活开展。 2. 国家林业局 14 国家林业局 主管全国林区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农业厅 (局) 下设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负责本省的 林业 系统 野生植物保护 工作。 各县 林业 局内设有 野生动植物保护 科、股 负责林区野生植物 保护工作。 3.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全国的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负责 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 ,并 对 这些计划、方案及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 监督。 国家环保总局还负责领导、协调 CBD 公约下 ABS 国 际政权体制发展过程中中国政府的参与工作。 4. 国家发改委 负责 安排国家拨款的 野生植物保护 建设项目;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协调生态建设等 重大问题。 5. 国土资源部 负责对 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6. 国家科技部 负责野生植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等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审批工作。 7. 国家农村发展与扶贫管理办公室 该办公室由国务院直接监督。 其主要责任是想办法让农村地区按中央的目标发展,并减少贫困人口的数量。 与之相关的部门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构成了三个级别的管理。 它提高了农村地区的生活水平,从而在野生植 物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8. 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及农业分会 是联络 国家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 和其它部门从事 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培植繁育、合理利用和科研教育 工作的民间机构。 9. 科学研究院所,如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农业科学院 相关的科研单位负责生物多样性和野生植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科研工作。 他们从事生物多样性的调研、记录、信息存档、评估、保护和利用等工作,并向地方政府和农民提供技术服务。 10. 农民协会 在不同的农村地区,有许多由农民组织、构建的协会团体。 例如,许多乡镇成立了农民技术协会,组织其成员互相学习、交流技术信息本文件的第 四部分 各方在项目中的参与计划,描述了项目设计的各方参与情况和他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该扮演的角色。 11.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致力于保护妇女权利并促进性别平等。 该组织在省、直辖市、县乡级设有分支机构。 该组织也将被邀请参与项目的协调、监管和评估等活动,以确保项目充分考虑到妇女的需求和利益,从而使项目目标通过更有效的方式实现。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该组织的分支机构将参与培训和其他活动,从而更好积累经验以及项目成果的可持续。 15 本文第四部分“各相关方参与计划”阐述了各方在项目设计过程中的作用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角色。 基线分析 2020 年 以来, 农业部 及其所属机构 出台的条例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制度为 保护 野生植物提供了 一个 框架。 但是,起初的保护工作是 自上而下的、 非共享 成果 的。 至今为止,保护工作已经在 52 个地 点 开展:通过 使之与 生产用地 相 隔离 、赔偿农民损失、建立屏障(围墙、篱笆)等措施,将这些地区的野生植物隔离起来以远离农业生产所带来的威胁。 在 其它 地区的保护工作正在筹备中。 然而,这种保护方式并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原因如下:  这种方式不可持续。 需对所建造的物理屏障(围栏等)进行不定期的维护 ;  最终,只有 一小部分保护点可以真正被这些物理屏障所保护。 随着保护面积的增加,后续的建设和维护的花费都会增加,这种方式失败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 受保护的土地不允许进行农业生产。 这种方式是土地单一利用的典型,是资源严重缺乏国家最不适宜的采用的;  现在没有详细的有关物种生态特征的信息,很难保证物理隔离是否能够真正促进保护。 例如,低强度的耕作反而对野生植物有利;  尽管农民会因为丧失土地得到赔偿,但这种方式没有让农民参与到保护中来,他们对野生植物的 意愿 会越来越差。 农业部已经认识到这些缺陷,尽管仍然计划建立更多物理屏障,但寻找可持 续的、可共享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所以农业部打算把保护野生植物纳入农业用地管理的内容中来,在中央、省、逐步到县设立专门单位。 然而,实现这一过程还存在着一些障碍,由于这些障碍对野生植物构成严重威胁,所以消除这些障碍是相当紧迫的任务。 这些障碍是: 中央及地方保护力度有待提高 尽管农业部大力致力于野生近缘植物的保护工作,但由于 有关机构方面 的 能力 不 足 ,地方或其他中央政府部门的保护力度有待提高。 在 中央将保护活动列入工作日程后,地方自然应该大力开展此项工作。 但许多县尚未成立保护机构,即使成立了保护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也只是从其它部门借调,并未受 到 专业培训。 野生近缘植物保护工作被视为无利可图 如上所述,野生近缘植物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工作几乎或很少有直接的利润回报。 因此,地方政府部门和农业部门不愿主动地将有限的资金投入保护工作。 缺乏固定的财政来源,保护工作就不会有效地进行。 事实上,现有的保护措施在建设、维修物理屏障上确实有实质性的花费,而且是以放弃农业生产为代价的。 尽管下文描述的战略措施的实施同样需要花费一定的经费,但这些经费可以从现有保护经费中支出(节省现有经费、实施下述措施)。 16 复杂的、不完善的法律体制 阻碍了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即使各部门致力于保护工作且资金来源有保障,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体制体系还是很必要的,这样可以保障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桐柏农业局野生物种保护办公室是首批建立的保护办公室之一,有四名工作人员,且每人都有执法证书。 但目前,如果遇到破坏野生物种的事件,他们也只能够对其说服教育,因为适当的处罚规定尚未在保护条款中制定。 第二章:项目 策 略 项目理念与政策协调 在基线条件下,农业部在野生近缘植物保护方面的工作将会继续以生产和保护相分离的方式开展;目前,此种形式的保护工作已经在 52 个地区 开展。 由于前一章描述的原因,这种方式并不能达到有效保护,不能使成本有效利用,而且不可持续。 本项目将建立另一种方式争取让农民主动参与保护活动。 这将通过能与农民交流的现有政府机构间的运做来实现;同时,项目将对这类机构进行能力建设,以提出并促进能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结合的农业发展方式。 因而,项目将支持县、镇级农业部门和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在农业生产区内实施参与性保护措施。 然而,其它增强农业保护能力的方法在实施中存在着一些障碍包括承担的责任非常有限、能力不足、不完善的规章制度等,其中最大的障碍是保护融资 /资金的可持续 性。 本项目将克服这些障碍,并同时在中国 8 个示范点(见附录 2 中项目点描述和附录 1 中的地图 4)消除对野生植物构成威胁的因素及其根源,从而为形成真正的国家野生植物保护体系提供必要的经验和教训。 同时,还将确保野生植物保护知识和野生植物利用成为当地保护策略的一部分。 威胁之一,即土地用途的变更,将通过新策略方法的实施来克服。 在这个战略方法下,工作重点将放在可能用项目策略所确定的方法进行保护的分布点上。 由于中国经济发展步伐较快,有些点不再有实现原生境保护的机会。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可能的点进行异位保护。 本 项目完全符合 GEF 的第 13 条操作纲要( OP 13) — “生物多样性” 项 下的资格 要求。 本项目旨在对全球有深远意义的农作物野生近缘植物进行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并将野生植物近缘种保护纳入中国农业产业发展议程中。 例如,第 13 条操作纲要中所描述,项目将包含符合 GEF 条件的活动,如,( i) 使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目标与土地利用和自然资源利用管理计划结合起来;( iii) 通过对技术进行示范和应用来持续管理对农业具有重要意义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包括本土植物的野生近缘种;( iv) 对促进本土和当地公共知识、开发和实践的保存和维 护能力建设进行支持。 项目还将贡献于 GEF 目标中土地退化领域的和特别优先的适应性领域。 野生近缘植物保护将为改善农业系统、保持生产能力(生产能力的丧失是土地退化的表现之一)作出贡献,更重要的是能够为新品种的发展提供条件(新品种能够适应因全球气候变化导致的新的环境条件)。 本项目严格遵照 GEF 理事会制定的优先战略方针,并参照 GEF 第二运行阶段所得经验实施。 项目与“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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